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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煤工作面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采煤工作面初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采煤工作面的基础管理,确保采煤工作面能够顺利投产和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有生产矿井。
第三条采煤工作面验收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批准的采煤工作面设计;
(四)与工作面安全生产有关的巷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全部完工,且符合设计要求;
(五)有审批合格的作业规程,生产、机电、通风、运输、排水、供风、供水等生产系统及“六大系统”运转正常。
第四条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的矿井,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xx〕130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工作面设计和组织验收,工作面设计未报批及未予批准的一律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生产。
第五条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章分工
第六条生产基建部是公司采煤工作面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通风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调度室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完成采煤工作面的验收工作。各矿井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单位采煤工作面验收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它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配合生产管理部门完成采煤工作面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下列采煤工作面生产前,由公司生产基建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其余工作面由所在矿井自行组织验收。
(一)采(盘)区的首采工作面(基建工程初步设计中包含的除外);
(二)采用新采煤工艺或方法的首采工作面(新工艺或方法为科研试验项目的除外);
(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工作面。
第八条各矿井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本矿井所属采煤工作面的验收管理工作。公司业务部室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各矿井验收的工作面进行抽查。
第九条各矿井采(盘)区的首采工作面或首次使用新装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工作面,要将验收结果及回采作业规程于验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生产基建部备案。
第三章验收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以批准的采煤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为采煤工作面验收的主要依据,以顶板管理、“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以系统功能保障为核心,各专业认真开展采煤工作面验收工作,确保采煤工作面投产前达到“系统完善、设施完备、设备完好、功能可靠、基础管理到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验收内容由技术资料、生产管理、调度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地质防治水管理、安全管理、机电管理七个方面组成,验收标准具体见“采煤工作面验收内容及标准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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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验收分项标准按各项标准对安全生产保障的重要程度分为必备标准与基本标准。必备标准指工作面验收时必须达到的最基础的安全生产保障标准;基本标准指工作面正常生产应达到安全生产保障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安装完毕后,由所在矿井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组成验收组,对照工作面验收内容及标准(附件1),认真开展工作面验收工作,验收后要认真填写工作面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2),并将相关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需公司验收的采煤工作面由所在矿井预验收结束,且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矿井各业务分管部门在采煤工作面验收申请表(附件3)上签字认可,并经分管生产矿领导签字确认后,向公司递交验收申请表。
第十五条公司生产基建部接到采煤工作面验收申请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生产、调度、通风、机电、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对照采煤工作面验收内容及标准,对申请验收的采煤工作面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公司验收前,矿井应提前将采煤工作面相关基础技术资料准备齐全,由业务分管部门在现场验收时进行检查。所需准备的基础技术资料具体如下:
(一)生产管理部门:采煤工作面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及过构造方案、作业规程、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
(二)通风管理部门:“一通三防”设计、抽采设计、专项瓦斯治理措施、专项防灭火措施、通风系统及附属工程竣工情况说明、工作面风量核定及抽采达标评判评价报告、监测监控数据上传情况说明。
(三)地质防治水管理部门: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疏排放水设计及总结报告、工作面物探报告、承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监管部门:作业规程、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紧急避险系统图、安全管理规章。
(五)机电管理部门:设备选型和供电系统设计、作业规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监测监控系统图、监测监控断电控制图、人员定位系统图、通信联络系统图、压风系统图、供水系统图、监测监控安装/回收业务联系单。
第十七条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成员及组长共同填写采煤工作面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2),出具验收结论,工作面所在矿井根据验收结论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五章验收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按照验收内容及程序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验收后,完全符合必备标准和基本标准要求的,可正式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必备标准均满足要求,但有基本标准不符合要求的采煤工作面,不达标内容由矿井负责整改,在限定整改期限内可以边生产边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停产整改,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矿井业务分管部门确认后,采煤工作面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凡有任一必备标准不符合要求的采煤工作面,严禁投入生产,矿井应对不达标内容进行立即整改。上级单位验收后发现采煤工作面存在必备标准不达标内容时,由不达标项上级业务分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问题整改情况,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矿井业务分管部门向上级分管部门按工作面验收程序呈报专项验收申请,专项验收合格后经上级业务分管部门验收人签字并经验收组长签字确认后,工作面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要遵循“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否则,因工作面验收不认真造成上级检查停产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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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的,将追究相关验收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发现不符合采煤工作面验收程序开工生产的,公司相关业务部室有权停止该工作面的生产,并责令矿井按照采煤工作面验收程序及要求,逐级书面报请公司对工作面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组织生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公司生产基建部负责解释。
附件:1.采煤工作面验收内容及标准
2.采煤工作面验收结果汇总表
3.采煤工作面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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