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办法(通用18篇)
信息管理方法是管理方法之一。指运用信息原理以实现科学管理的方法。其核心和实质是依据信息特征及其运动规律,运用科学方法和手段,搞好信息管理,以充分发挥信息在组织管理中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信息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信息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合理利用系统资源,推进公司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硬件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所用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完好。两人以上的用户,必须明确一人负责。
第五条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各部室、分公司负责。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由局域网相关管理人员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条按照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机,及时处理有关文件,严禁使用公司计算机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等。
第七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保持计算机环境清洁,下班之前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切断插板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第八条各负责人应对计算机定时杀毒,对外来不明软盘,必须经过严格的病毒监测,方可使用;
第三章软件
第九条根据责任制,各部门、分公司配备的网络设备根据使用者落实到人,各责任人对于计算机的系统登陆必须设置帐号密码,严格控制非使用人员使用计算机
第十条责任人对自己的计算机要经常进行病毒检测与杀毒。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信息系统,严禁使用外来盘片,以防泄密和病毒侵入。
第十一条操作计算机时不得使用一些危险性的命令,严禁使用分区及格式化硬盘等操作。
第十二条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在各终端及局域网上安装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各单位所使用的计算机和软件系统,除审批通过的管理软件外
第四章网络
第十三条联接局域网内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相联,如经发现,所带来的后果由用户责任人负担。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求,批准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相关部门,联接国际互联的计算机,严格与局域网分开,该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必须在经杀毒检测过后才可进入公司办公局域网使用。
第五章移动外设
第十五条凡公司发放的所有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只能在公司内部使用,不允许外借、存储私人资料或带离公司使用;
第十六条凡公司发放的所有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须定期杀毒;
第十七条外单位的移动外设,若需在本公司办公局域网内使用,必须先杀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操作,所有涉及信息系统操作的管理人员由公司统一发放系统登陆帐号,帐号专人专用,严禁泄漏口令和机密。
第十九条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软盘或光盘上,以防病毒破坏或意外而遗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部有权对局域网络以及各单位计算机
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凡有违反本制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设备管理部报告中心领导,视情节对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联网各部室、分公司网络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200元/项考核责任单位,100元/项考核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未达到更换使用年限,而发生故障,进行过主要部件修理的,按修理价值30考核该计算机使用单位,按15考核该计算机的责任人。
信息管理办法 2
为进一步弘扬“超越自我、奋力争先”的企业精神,为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助威鼓劲,使我公司通讯报导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络构成
1、 通讯报导网络分级构成,一是公司网络;二是部门(单位)网络。
2、 公司网络由公司通讯员和部室宣传员组成,归思政部领导,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通讯员组成并统一安排部署报导任务。
3、 部门(单位)网络归属党支部及各部门领导,及时完成部门的通讯报导及宣传工作。
二、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
1、通讯员必须由思想、业务和文化素质较好、热爱通讯报导工作、并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的职工担任。
2、通讯员的权利有:一有参加通讯报导培训的权利;二有参加部门级生产会议的权利;三有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四有了解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发问的权利,各部门负责人要对通讯报导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3、通讯员应尽的义务有:一积极报导发生在本公司、本部门有新闻宣传价值的事件,亦可及时将宣传报导线索提供给公司思政部或本公司、部门其他通讯员;二每月至少投1篇以上的新闻稿件;三按时完成公司思政部布置的其他采访及宣传报导任务;四为公司宣传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促进公司宣传网络的发展;五自觉提高个人写作技艺,加强自身业务水平。
三、对外通讯报道
1、大力开展对外通讯报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向社会宣传我公司的工作动态、精神面貌以及社会对供电工作所关注的事宜,力争实现全公司大的动态“报刊、网络有载、电台有声、电视有影”,为我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2、对外报导我公司稿件,需经公司思政部、党总支审校、签章发稿。重要稿件应经思政部、公司分管领导、党总支x审校。
四、通讯报导工作考核
1、通讯报导工作纳入月度考核。
2、思政部每半年考核各党支部(部门)通讯报导工作一次。
3、思政部对各党支部(部门)的通讯报导情况及用稿情况每月在政工例会上通报。
4、思政部负责作好年度总结评比工作,发放新闻稿酬,评选好新闻若干篇,评选优秀通讯员、通讯报导工作先进集体及支持通讯报导工作的好领导若干,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奖励制度
1、稿酬奖励办法:
被《xx供电报》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1倍。
被省级和地市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2倍。
被国家部委级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3倍。
被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4倍。
《创建工作简报》所采用的稿件,稿酬以每
篇简讯2元,消息、通讯、评论每千字20元计发,各支部奖励自行制定。
对报导失实的稿件,取消奖励。
2、同一篇稿件,被数家新闻单位采用,其中一篇按相应倍数兑现,其他各篇按稿酬额50%兑现。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思政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xx供电公司通讯报导管理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信息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称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规范和加强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资源建设经费(以下称资源建设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建设费,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建设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资源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规范制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下发的资源建设目录、标准规范开展资源建设工作,确保资源建设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资源验收办法。
第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开展资源建设工作,具体组织验收资源。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具体的资源建设工作,并协助管理中心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资源建设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源许可使用费;
(二)资源加工制作费;
(三)与资源建设相关的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四)资源选题论证及验收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量使用现有软硬件条件开展资源建设工作,资源许可使用费及加工制作费不得低于全部资源建设费的85%。
第四章
资源建设内容
第十条
资源建设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有关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源库。
(二)农民喜爱的地方戏曲、农村新戏和爱国主义、农村题材的'国产影视资源库。
(三)有关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律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四)有关农民医疗保健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五)传播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资源库。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对已申报的选题进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在资源建设中,应妥善解决版权问题,确保所建资源能在全国文化共享工程系统内使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下发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资源建设方案,明确选题、建设方式、建设的具体内容、具体预算等,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将论证报告报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五条
资源建设方案经核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签订资源建设合同,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章
验收与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资源建设费,必须接受上级文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完成资源建设后,将所建资源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源,应限期修改直至合格。
第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管理中心向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若挪用、挤占资源建设费,应按原渠道退回全部资金,并暂停拨付各项补助资金;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应按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办法 4
一、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信息、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规模、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信息及建设项目负责小组信息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包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招标方式的确定、承发包形式、招标公告或邀标公示、投标报名情况、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三)征地拆迁信息:包括用地审批意见,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等内容。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变更时间、原因、内容、审批依据等内容。
(五)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质量和安全分阶段验收情况等内容。
(六)合同履约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等内容。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项目质量鉴定、评定结果等内容。
(八)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等内容。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包括交(竣)工验收时间、交(竣)工验收结果等内容;水保、环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时间及结果信息;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二、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一)从业单位行为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资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合同约定人员及装备条件等内容。
(二)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包括合同约定主要从业人员照片、资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三)项目信息的采集与发布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形成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和发布的活动。
(四)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在“公开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本区从事政府工程、采购供应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所需发布的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五)“公开平台”要按照规范、便民的原则,统一页面设计、栏目设置和信息格式,采取技术措施,对本区内公开的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汇集发布。“公开平台”应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六)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前应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建立信息原始资料档案,以备查验。
(七)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在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平台”和本部门网站上发布。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监督与责任
(一)区监察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全区20xx年以来立项、在建的50万元以上政府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以“公开平台”上的公开内容作为决算依据,不公开的不准拨款,不准予以决算。
(三)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有主动公开项目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的`义务。对不按照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不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以及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且经指出不及时整改的,由区监察局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区监察局举报。监察局应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五)对故意隐瞒、拒绝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信息管理办法 5
一、目的和作用
本流程详细规定软件开发程的各个阶段及每一阶段的任务、要求、交付文件,使整个软件开发过程阶段清晰、要求明确、任务具体,实现软件开发过程的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公司的'信息系统开发产品均适用。
三、适用对象
开发管理人员,系统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
四、软件开发流程
4.1可行性研究与计划
4.1.1实施
a.软件开发部分析人员进行市场调查与分析,确认软件的市场需求
b.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
c.评审和审批,决定项目取消或继续
d.若项目可行,制订初步的软件开发计划,建立项目日志
e.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软硬件情况预测十大风险因素
4.1.2文档
a.应交付的文档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的软件开发计划
3)十大风险列表
4)软件项目日志
信息管理办法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职责,科学重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市各类计算机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xx〕12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南通地税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维管理是信息化部门一项日常工作,也是所有其他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再如何强调也不过分。运维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对象是IT基础设施和已上线软件系统。运维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涉及的用户,包括税务人员、纳税人和社会公众。
第三条市局信息管理处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系统管理员是相关运行系统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对重点系统、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期,建立《AB岗运维制度》和《征收期重点运维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处下设各部门以及市区分局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详见《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试行)》(附件二、附件三),各县市局及县区分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核心业务流程
第五条运维管理工作包含4个核心业务流程: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
第六条事件管理,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事件进行管理。事件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紧急程度按照一定的管理流程进行跟踪管理,最终体现到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对相关系统出现的运维事件进行支持受理。接受来自各种渠道的服务请求、告警、故障等,按照运维事件的范围、影响和紧急程度进行处置、分类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启动“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附件一)
第八条问题管理是对事件的进一步提炼和升级。问题管理包括问题的提出、问题原因的分析,问题的处理,今后如何避免同样问题的改善对策。
第九条配置管理主要是针对关键设备和关键系统的软硬件环境的配置清单进行管理,对于发生的变动要及时进行记录以便于今后的查询。配置管理要考虑不同的版本,以便于追朔。
第十条变更管理是一个管理流程,主要针对硬件需求、软件版本发生变化的流程控制,以避免人为的随意变更所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业务需求变更不作为本办法所考虑的范畴,本办法主要考虑的是系统软件配置变更、硬件配置变更的管理。
第三章机房基础设施及硬件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机房基础设施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机房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各个机房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市局机房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各县市局机房环境和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维保进行检查和指导,重点是机房UPS、机房消防设备、机房空调等。
1、负责机房整体运行秩序和环境保持。
2、负责机房门禁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机房安全及门卡发放。
3、负责机房出入人员的管理登记工作。非信息管理处(科)人员应登记来人单位和陪同人员。
4、负责机房集控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5、负责机房空调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增加制冷剂、定期清洗隔离网。
6、负责机房用电及UPS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维保,定期充放电并做好日志记录。
7、负责机房消防设备的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测试钢瓶气压。
8、负责机房集中KVM设备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9、负责演示中心的演示保障、演示设备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更换投影仪灯泡。
第十二条信息类设备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硬件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PC服务器、PC机、笔记本、打印机等信息化类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
1、负责PC服务器及操作系统的日常运维、补丁升级,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PC机、打印机的设备管理和维护,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负责补丁升级服务器、杀毒服务器的`日常运维、特征库升级,市局硬件管理员在开展该项工作时接受市局信息安全管理员的指导,同时应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增值应用系统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硬件管理员或网络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视频会议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12366特服系统等。
1、市局硬件管理员负责省市县三级视频会议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做好视频会议保障工作,并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器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负责12366语音特服系统和有奖发票短信平台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硬件管理员应加强和有奖发票软件系统管理员的有效协作。
4、负责腾讯通等实时交流软件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市局网络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5、市局网络管理员负责省市IP电话、市局FTP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第四章网络系统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网络系统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网络管理员、分局系统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网络管理、通讯线路管理、网络设备管理等。市局网络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广域网管理、通讯线路管理,配合上级管理员对广域网的运维管理。
2、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局域网管理及网络设备管理,负责税务大楼布线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负责所辖区域内负责网络设备的配置,并对网络设备的配置进行维护、变更、备份和运行日志进行管理。
4、负责网管系统的运维管理,利用网管软件对网络流量和网络性能进行监控、分析和管理。
5、负责网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故障和性能问题进行监控和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信息安全工作。该项工作由各级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工作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系统运维和安全设备管理等。
1、各单位配备一名专职的信息安全管理员,协调整体信息安全工作,向本单位信息安全负责人负责,按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附件一)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
2、负责网络安全系统的运维管理,利用防火墙、网闸、IDS、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安全分析,对网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监控和及时解决。
3、对所辖区域内的操作系统补丁升级、网络病毒的控制等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指导,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4、负责所辖区域内负责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并对设备的配置进行维护、变更、备份和运行日志进行管理。
第五章主机及带库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主机及带库系统运维。该项工作由主机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主机、存储、备份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
1、负责主机系统的硬件运行维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主机的开机和关机。
2、负责主机操作系统的安装、升级和维护,做好用户、密码管理。
3、负责对主机进行故障监控,检查系统日志,监控重要系统进程、磁盘空间及文件系统大小。
4、负责对主机进行性能监控分析,检查CPU、内存、磁盘I/O等资源占用情况。
5、负责对主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6、负责对带库备份系统运行维护、硬件维护和故障监控,对带库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7、负责对主机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制定带库备份与恢复策略,并加以实施。
8、负责制订服务器系统的数据整体备份策略,并对各级系统管理员的备份工作加以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各类软件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七条数据库系统运维。该项工作由各级数据库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市局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对各级数据库管理员的工作加以指导和检查。
1、负责数据库的安装、升级和维护,负责数据库的参数调整。
2、负责数据库的存储空间分配、备份、用户管理和日志检查等工作。
3、负责对数据库复制系统进行状态和日志检查。
4、负责对数据仓库系统(Sybase ASIQ)进行状态和日志检查。
5、负责对数据库系统的性能进行监控,配合各应用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优化。
6、负责对数据库系统制定和实施备份与恢复策略。
7、负责对数据库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八条各类软件应用系统运维。应用系统运维工作由各级应用系统管理员、分局系统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目前使用的各类税收业务系统和行政业务系统。
1、负责应用系统所在的PC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进行状态检查,负责相关的各类用户、密码管理,负责操作系统的补丁升级和病毒特征库的升级管理。
2、负责应用系统状态检查和日志检查。
3、负责应用系统的参数配置、变更及配置备份。
4、负责应用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维护,负责应用系统的版本、补丁的管理和发布,对应用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5、负责应用系统的用户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工作,对用户/权限进行分配和测试。新用户必需进行用户密码的修改。
6、负责应用程序的数据和代码调整,需要领导审批的,经领导审批后调整。
7、负责应用系统的软件备份和数据备份,制定和实施应用系统备份和恢复策略。
8、负责应用系统的故障和性能监控,及时解决和上报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故障和性能问题。
9、负责对应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
信息管理办法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提高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促进客户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客户基础信息,是指客户细分、客户需求、客户联系方式等一些关于客户的基本资料。是从不同层面、多视角反映客户状况的数据集合,是客户分类的重要依据。主要来源于客户入网注册、服务人员搜集、客户分析和评价、客户销售记录等环节。
第三条加强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是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对零售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充分了解零售客户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营销服务策略。
第二章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基础信息内容
零售客户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客户代码、店铺名称、客户地址、经营范围、零售业态、经营性质、银行帐号、纳税人登记号、纳税类型、订货方式等。
2、网络信息:包括客户性质、注册资金、出样形式、行政区域、营业面积、客户经理、电话订货员、送货员、送货路段、送货线路、订货批次、客户经理拜访批次、订货频次、网点规模等。
3、管理信息:包括专卖证号、许可证类型、守法情况、发证局、专管员、客户分类、诚信等级、监控户、是否示范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年审日期等。
4、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结构、经营规模、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货均价、经营品种数、卷烟促销行为、销售对象等。
5、形象信息:包括店面照片、柜台照片、企业法人照片、客户经理照片、电话订货员照片、专管员照片、送货员照片等。
6、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通信地址等。
第五条基础信息维护
按照信息的维护频度,客户的基础信息可分为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包括季度调整信息、实时调整信息)和系统自动生成信息。
1、静态信息(共66条),是指初次维护之后,不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一般是指零售客户的人、财、物等基础数据信息。如客户代码、店铺名称、经营范围、客户地址等。对于此类信息,必须确保初次维护的客观、公正、准确,每半年系统地进行一次梳理核查。
2、动态信息(共22条),是指随着客户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管理模式、服务措施的调整而定期或实时发生变动的信息,对此类信息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整理更新,保证客户信息的完整准确。
(1)季度调整信息。一般是指公司定期调整或者周期性发生变化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如送货线路、订货周期、拜访周期等。
(2)实时调整信息。对于某些与客户经营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客户状态、电话号码、结算方式、银行账号等,一旦发生变动,应迅速做出反应,实时调整。
3、系统自动生成信息(共14条),是指经过系统设定的程序直接从数据库中抓取数据计算生成的信息,不需要人工进行维护。如客户守法情况、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货均价等。
三类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第六条权限与责任
客户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客户分类是否准确合理,货源分配是否科学公正、客户服务是否行之有效、客户满意度能否得以提升,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做到客户基础信息维护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客户基础信息共102条,涵盖面广、信息量大,要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各个指标的概念、统计标准和口径,认真采集,准确填报,确保客户信息维护的真实准确。要避免由于对指标界定不清、个人理解不同而导致统计口径不一的情况。
2、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对于客户信息资料的维护工作,要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管理层与操作层的职责定位,明确各个信息字段的维护与变更的权限归属,坚决杜绝相互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操作层(包括专卖管理员、客户经理)要准确采集客户信息,及时维护,管理层(包括专卖管理科长、市场经理、区域营销部经理等)要负责客户信息的审核、确认,指导、督促操作层面工作人员做好客户基础信息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维护的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对客户申请信息变更的,要仔细审查、严格把关,避免弄虚作假。要确保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沟通和传递,营造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良好环境,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转。坚决避免由于客户信息失真、资料不全、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影响客户零售业态评定、货源分配等营销工作的开展,影响管理和服务效率,引发客户不满乃至投诉。
第七条信息资料分析
1、根据客户基础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客户分类,结合客户经营情况、守法情况的动态变化,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客户等级调整。
2、要对零售客户基础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运用数据挖掘、商业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客户信息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组合分析。
3、可根据(来源:)本地客户发展实际以及营销活动目的,制定有效的服务策略和标准,科学分配货源,实施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信息安全
零售客户基础信息属企业机密,各级部门要加强零售客户信息档案的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复制、对外提供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确保信息不流失、不泄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当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公司)反馈。本办法将依据市场形势、行业发展、政策等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及补充。
信息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办法 9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公信力建设,科学规范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信息披露。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重大事件及年度大事记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一)披露时间。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救灾信息根据民政部要求即时披露。
(二)主要形式。年度报告及官网全文阅读服务、基金会中心网、政府指定媒体或全国性媒体上发布摘要,邀请媒体参加活动并进行新闻发布、公告、内部发文、新闻发布会等。
四、信息公开审批流程
项目部填写信息公开内容确认单→财务部对数据进行复核→项目部负责人复核→秘书长审批。
五、要求及责任
1、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会的生命力,信息公开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要把信息公开纳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各部门要做到谁负责的项目谁负责负责的'公开,实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各部门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社会质疑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2、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各部门要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公开体制,推动我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信息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腰三角形力码;香港交易所进行了座谈,了解其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7号)同时废止。
信息管理办法 11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办法 12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管理,提高信息工作水平,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领导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的作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信息刊发的主要内容和发放范围
信息分《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普刊》和《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副刊》两种。
《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普刊》,一般每周一期,主要刊登中央、中组部、省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委老干部局领导关于老干部工作的讲话和批示精神;全省各地各部门对中央和省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会议、决策以及领导讲话、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兄弟省、市和全省各级各部门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典型经验;我省离退休干部先进典型等。
《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副刊》,不定期编发,主要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信息工作要点以及信息工作业务情况和经验等方面的内容。
分发范围为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部分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县级重要信息点单位。
二、信息的编发
1、收集。通过各级老干部部门报送的文件、信息、简报、资料等收集信息,通过工作人员调查研究、参加会议采集信息。
2、筛选。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3、编辑。要求文字简洁,开门见山,力戒空话套话;主题鲜明,中心突出。
4、审签。信息编辑稿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信息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
5、登记。每期采用的信息,要逐条对采用时间、报送单位、撰稿人员、信息题目、信息编号等进行登记。
三、优秀信息的评选
1、评选对象。本年度全省各级老干部部门在《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采用的'信息。
2、评选原则。评选入围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要围绕老干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结合本地本部门特点,综合提炼,抓住客观事物的基本特征,揭示其内在规律;及时快捷报送信息。
3、评选程序。办公室从评选对象中认真筛选,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评选结果在《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副刊》上通报表彰。
四、信息工作的考评
1、每年对各市、县(区、市)委老干部局、省直各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确定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并通报表彰。
2、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单位领导能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及省委老干部局有关做好信息工作的要求,重视和支持信息工作,并利用信息指导工作;信息机构和网络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信息工作设施齐全;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及时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全年信息采用积分排队居前位;坚持喜忧同报,紧急信息报送及时;坚持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3、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基本条件:按照省委老干部局信息工作报送要点,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信息文字精炼、内容真实、采用率高;积极主动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在利用信息服务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4、采用信息记分标准:
(1)《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单独采用1条记5分;综合采用1条记3分;采用简讯1条记2分;紧急信息加记3分;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信息加记5分;调研信息加记10分。
(2)上述信息,被《中组部老干部工作情况交流》单独采用1条,加记10分;被省委办公厅《山西信息》单独采用1条,加记8分;被省委组织部《晋组信息》单独采用1条,加记8分。凡经《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综合后被《中组部老干部工作情况交流》、《山西信息》、《晋组信息》采用的,加记3分。
(3)各地和各单位所报信息,被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领导批示的,分别加记10分、15分。
(4)被评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信息分别为获奖单位在全年总积分中加记20分、15分、10分、5分。
5、信息通报办法:办公室定期通报《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采用各地各单位信息积分情况。
6、确定重要信息点单位办法:每年年底视各地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重新调整和确定省直和县级重要信息点单位。
信息管理办法 13
一、目的
规范电厂安健环信息的沟通,确保信息交换、传递的快捷、有效。
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沟通的内容、渠道与沟通的要求、处理、回顾等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挂治电厂各部门。
三、规范性引用/应用文件
1、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2、应用文件
《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健环风险管理体系指南(发电)》
四、定义与术语
无
五、职责
1、分管厂领导
1.1、审批电厂向上级、外部传递的安健环书面信息。
1.2、对电厂各级人员传递的信息作出批复、反馈意见。
2综合部负责人
2.1、向厂部传递综合管理类信息。
2.2、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信息传递。
2.3、部门内部沟通信息。
2.4、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地方政府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2.5、联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平台、腾讯通等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
2.6、安健环相关信息外部联络与协调。
3、安生部负责人
3.1、向厂部传递生产管理类信息。
3.2、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的信息传递。
3.3、部门内部沟通信息。
3.4、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厂家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4、安监专责
4.1、向厂部、部门、分部、员工传递安全类信息。
4.2、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传递安全类信息。
4.3、对外包工程临时用工的信息沟通。
4.4、监督检查安健环信息沟通情况。
六、管理内容和方法
1、信息沟通管理总要求
1.1、信息沟通须具备可追溯性,做到有据可查,通过纸质文件存档、录音、电子文件等形式追溯,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有效、准确。
1.2、信息按照部门及岗位的职责、权限进行传递、沟通,保证信息传递的必要性,不得违反电厂《保密工作管理标准》。
2、信息的识别与沟通渠道建立
2.1、相关部门主任组织各部门系统识别需要在内部和对外传递的安全、生产信息内容与沟通对象,应包括信息内容、沟通对象、方式、时机、负责人(部门),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沟通和传递。
2.2、信息沟通的内容
2.2.1、国家和各级政府最新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2.2.2、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要求;
2.2.3、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制度;
2.2.4、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信息;
2.2.5、内部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简报、简讯等;
2.2.6、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抱怨;
2.2.7、相关方的需求与企业潜在风险的影响;
2.2.8、应急程序及设施;
2.2.9、其他信息。
3、信息沟通方式
3.1、内部沟通:各部门沟通方式可采用:会议、简报、报表、协同平台、网络(腾讯通)、交谈、短信、电话、一对一沟通、电子邮件等。
3.2、外部沟通:通过座谈会、定期回访、调研、问卷调查、报告、函件、网站等方式和方法与电网调度、政府、行业监督机构(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供应商、承包商、同行业其他单位等相关方进行交流和沟通。
4、内部沟通
4.1、内部信息的收集
各部门主任组织及时收集安健环方面的信息,并对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2、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
4.2.1、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将安全生产信息传达到各相关人员。 4.2.2、各部门应对所收集的安健环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报送对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4.2.3、安全生产部将安健环方面的信息及时通过内部网站、协同平台、腾讯通、简报等宣传工具传达到员工,相关方需要索取相关安健环方面的信息时,应满足其要求。
4.2.4、安全生产部按季检查、公布内外部的`安健环方面的信息。
4.2.5、安全生产部应每月就安健环方面的重要内容与员工一对一交谈和会议通报,收集员工关心的问题和建议,处理与员工相关的安健环问题。
4.2.6、及时将信息处理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和员工。 5、外部沟通
5.1、沟通内容包括服务信息、事故和障碍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信息、安健环管理等信息。
5.2、向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出口。
5.3、安全生产部应向承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它进入电站的相关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或标准。
6、合理化建议
建立合理化建议管理标准,成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并派专人跟踪建议实施情况。
7、信息的处理
7.1、各部门(班组)应识别本部门(班组)的安健环信息沟通机制,明确各项信息沟通的责任人。
7.2、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将所有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的部门,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反馈和执行。
七、附则
1、厂部与部门负责人每季度检查电厂内部信息沟通情况,对信息沟通中存在的问题责任人依据《绩效考评管理标准》进行考评。
2、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组织回顾本部门管理信息的沟通情况,分析信息沟通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根据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问题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3、各部门(班组)应将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问题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
4、归口管理部门对反馈的问题组织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及反馈意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5、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的记录形式和保存期根据附录要求保存,保存方式为纸质版或电子版,保存期限为一年。
信息管理办法 14
一、公司信息的定义
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各类广告宣传、新闻发布、经营资料及照片、信息群发、微信群发、邮件群发、论坛发帖、淘宝以及阿里巴巴等经营性网站产品发布与更新等业务所涉及的内容。
二、管理目的
为了提高各部门对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视程度,保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
三、信息发布规定
1、公司的所有对外宣传信息,由销售部门按照公司发展方向统筹规划执行。对外宣传口径和文字内容、图片内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2、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和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
3、除指定发布信息的部门外,各部门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含短信、邮件推广中的图片、影视、文字等内容),必须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等。
4、信息发布平台由销售部负责管理与监督,所有发布内容须销售部负责人审核并批准。
5、发布信息内容要求以简单、表述清晰为原则,杜绝过多的修饰语句,避免使用夸大性宣传语和广告语。
6、信息的起草、审核:信息撰写人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信息后,应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并附信息内容,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信息的审批: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管理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签字后对外予以发布。
8、信息的删除与更改: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或更改的信息,由信息起草职能部门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将信息予以删除或更改。
9、所有的发布信息者发布的同题材的内容要保持标准性和一致性,不得有明显性差异。
10、对需要注册的网站,统一使用公司名称作为用户名,需要上传头像的,以公司logo作为头像,对于登陆密码尽量使用统一密码。密码要做到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或遗失。需要添加联系方式的,须留有公司的联系方式。
11、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损害公司的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的信息;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2、公司网站维护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3、信息发布人员对于所发布的信息要及时跟踪,对反馈与回复的信息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14、每天在所注册的论坛、门户网站等要保持至少登陆一次,微信和QQ群要做到持续性登陆,要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刷新与更新,以保证信息的效果和作用。
信息管理办法 15
系统权限授予及密码管理办法信息系统作为资源管理系统,必须有其安全性和职责权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用户帐号:
登录信息系统需要有用户帐号,相当于身份标识,用户帐号采用人员姓名的缩写或由公司信息中心统一分发,规则如下:
(1)两个汉字的中文名称,采用拼音的全称。
(2)三个汉字的中文名称:采用姓的全拼加上名字的首字母。
如果出现用户帐号重名的情况,出现的第一个重名的情况在用户帐号后面增加一个字母“1”;出现第二个重名的用户帐号,在重名的'用户帐号后面增加一个字母“2”;如此类推。
1.2密码:
为保护信息安全而对用户帐号进行验证的唯一口令。
1.3权限:
指在信息系统中某一用户的访问级别和权利,包括所能够执行的操作及所能访问的数据。
二、职责与分工
2.1职能班组:
(1)权限所有班组:负责某一个模块的权限管理和该模块的数据安全;
a.营业班负责营销系统关于本所的系统权限;
b.维护班负责SF20xx标准化作业系统及PMS系统关于本所的系统权限;
c.所负责人管理OA及其它系统的权限;
(2)负责指定一个部门权限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负责权限的新增,变更,注销进行提交至公司信息中心操作。
(3)本部门人员申请本部门负责权限,需要部门权限负责人签批,签批后由公司信息中心进行设置;
三、用户帐号及密码管理
3.1密码设置及更改:
(1)第一次登录系统时,用户必须改变事先由管理员分配的密码;
(2)为避免帐号被盗用,密码长度不小于六位,建议数字与字母结合使用;
(3)每30天或更短时间内需要重新设定密码;
(4)对于用户忘记密码的情况,需要按照新用户申请流程处理。
3.2帐号与密码保管:
(1)密码不可告知他人,用户帐号不可转借他人使用;
(2)如操作用户临时不在岗,而有紧急且重要的业务需要用其权限进行处理时,上级可以将该用户的权限临时授予其他用户,公司信息中心按照所负责人的要求的时间更改权限,操作用户回岗时,取消授予其他用户的临时授权;
(3)信息系统用户因离岗或转岗,所拥有的系统用户权限需相应变更时,需在将有本部门权限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到公司信息中心处;信息中心对离岗或转岗的帐号进行注销并签字;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转岗手续。
3.3责任承担:
帐号的注册所有者应对该帐号在系统中所做的操作结
果负全部责任。
四、用户申请/变更/注销流程
用户新增/变更流程:
(1)由用户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属部门权限负责人核准;
(3)信息中心根据《信息系统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在系统中进行权限设置;维护用户及权限清单;并通知申请人及其部门权限负责人。
信息管理办法 16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规范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根据国家、省有关信息系统管理和保密的规定,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州政府办公室所有接入政务内、外网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网络和信息系统。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具体操作人员是管理员,负责本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和管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管理。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六、要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七、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2、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6、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7、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八、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实行登记管理;
2、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3、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4、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5、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九、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处理内部信息的系统时,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播;
2、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
3、系统管理员应每天做好数据库、电子邮件及各部门的文件、数据备份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各部门的文件因停电或其他意外造成损坏时能够恢复到最近的备份;
4、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5、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严禁外单位人员或无关人员操作涉密计算机。
十一、 涉密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与其它非涉密计算机进行单机对联。
十二、 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涉密计算机控制区。
十三、 涉密计算机中的资料应实行安全备份,以防止病毒的感染或硬件的受损造成资料丢失。备份磁盘(含软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应标明密级进行登记,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十四、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十五、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六、处理内部信息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内部信息。
十七、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时,应当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或及时销毁。涉密信息存储部件的销毁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进行。
十八、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与技能。
十九、各科室、各单位应当与重点岗位的计算机使用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和保密要求与责任。
二十、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二十一、各科室、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科室、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管理办法 17
为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防止有害和不良信息(如计算机病毒、反动、淫秽和负面言论等)通过图书馆的计算机在网络上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图书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图书馆是地方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地方百姓和机构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开展信息化服务和向社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重要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自觉提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在使用网络信息服务工作中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和政府制定的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二条根据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和岗位特点,全体馆员必须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化服务技术知识的学习,对本职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维护网络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三条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成立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图书馆馆长担任,统筹协调全盘工作;副组长由副馆长担任,具体负责分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审核;成员由信息技术部、读者服务部和采编部三个部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图书馆常规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其中,对全馆工作人员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和维护技能的指导与培训等具体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主要由信息技术部主任负责。
第四条图书馆所有办公区域及服务区域的计算机均应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有计算机在联网过程中均需设置固定的IP地址,严禁发表不当言论、浏览非法网站和利用计算机做违反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违者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查相关责任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1、所有工作中使用的计算机均使用固定的IP地址绑定,即1个IP地址对应1台计算机,1台计算机只有1个用户账号和1名工作人员。
2、工作中每台计算机绑定的IP地址、计算机型号、使用人员等信息由信息技术部进行统一配置并登记造册,使用人员认真核对后签字。使用人员签字确认后对该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所发出的所有信息的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3、若某1台计算机有2名(及以上)使用人,或岗位调整后使用人变动时,须由信息技术部登记造册,并指定1名使用人为该计算机的管理人,该管理人对本计算机所发出的所有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负责。
4、电子阅览室的所有计算机均设置了固定的IP地址,任何用户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违者将严惩。
5、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管理人员应做好平台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禁止通过平台发布违法、违规和违纪的信息,通过平台发布信息必须按照图书馆发布信息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如非黑客攻击或入侵时造成平台上有传播反动、淫秽、不当言论等信息时,将按有关规定追查网站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加强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发布内容由分管副馆长审核,各栏目信息由专人负责,杜绝发布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六条禁止利用图书馆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不准攻击内部或外部的任何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第七条全体馆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除图书馆专业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登录图书馆所有网络电子资源服务器和图书馆网络发布平台。
2、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
3、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资源网络服务器中存储的数据和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
4、未经授权,不得对图书馆图创服务器系统中的书目数据和读者服务数据、电子期刊数据和电子图书数据等存储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
5、不得泄露图创服务器系统中的读者个人信息及相关服务信息。
6、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活动。
7、不得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为维护图书馆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器和各个终端正常使用,使电子数字资源安全共享,为图书馆正常工作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图书馆信息技术部必须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对图书馆的网络正常运行、电子设备正常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馆内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技术支持。
2、负责馆内数据资源的定期安全备份。
3、经常不定期浏览各多媒体平台,检查平台的安全性及完整性,防止出现网站被非法攻击、侵入和恶意篡改等。
4、当出现网络流行病毒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实时跟踪最新病毒防范信息及其查杀和应对方法,避免图书馆内部的计算机、服务器设备和数字资源系统受到破坏和损失。
5、不定期检查图书馆公共区域内用于向读者提供各类服务的计算机,防止公共区域内提供服务的计算机出现病毒感染等现象,当发现被感染病毒的计算机,应及时采取杀毒或隔离等防范措施。
第九条图书馆所有下属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全体馆员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工作计算机,谨慎把个人工作计算机交给非本馆人员使用。
2、全体馆员在使用服务账号和密码的过程中,需严格保护好服务账号和密码,禁止将技术部授权使用的服务账号和密码泄露。
3、全体馆员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若发现新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和安全威胁,需及时向信息技术部或分管领导报告。
4、根据工作需要,各岗位人员必须做好本职岗位的数据安全和备份工作。
信息管理办法 18
一、公司信息的定义
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各类广告宣传、新闻发布、经营资料及照片、信息群发、微信群发、邮件群发、论坛发帖、淘宝以及阿里巴巴等经营性网站产品发布与更新等业务所涉及的内容。
二、管理目的
为了提高各部门对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视程度,保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
三、信息发布规定
1、公司的所有对外宣传信息,由销售部门按照公司发展方向统筹规划执行。对外宣传口径和文字内容、图片内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2、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和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
3、除指定发布信息的部门外,各部门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含短信、邮件推广中的图片、影视、文字等内容),必须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等。
4、信息发布平台由销售部负责管理与监督,所有发布内容须销售部负责人审核并批准。
5、发布信息内容要求以简单、表述清晰为原则,杜绝过多的修饰语句,避免使用夸大性宣传语和广告语。
6、信息的起草、审核:信息撰写人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信息后,应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并附信息内容,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信息的审批: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管理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签字后对外予以发布。
8、信息的删除与更改: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或更改的信息,由信息起草职能部门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将信息予以删除或更改。
9、所有的发布信息者发布的同题材的内容要保持标准性和一致性,不得有明显性差异。
10、对需要注册的网站,统一使用公司名称作为用户名,需要上传头像的,以公司logo作为头像,对于登陆密码尽量使用统一密码。密码要做到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或遗失。需要添加联系方式的,须留有公司的'联系方式。
11、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损害公司的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的信息;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2、公司网站维护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3、信息发布人员对于所发布的信息要及时跟踪,对反馈与回复的信息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14、每天在所注册的论坛、门户网站等要保持至少登陆一次,微信和QQ群要做到持续性登陆,要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刷新与更新,以保证信息的效果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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