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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行业务周转金管理,确保业务周转金借支、使用、归还行为的合规,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现结合本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周转金是指单位借支给员工个人的款项,该款项仅用于支付与本行经济业务相关的事项,包括定额备用金和非定额备用金。
(一)定额备用金:指因支出项目固定、支出业务频繁等原因需要周转使用的现金,具有时间长、固定性强的特点。如部门零星接待、零星采购等。
(二)非定额备用金:指因临时性需要而借支的现金,既无定额支付,又无定期报销,一般是借支人员在借款活动结束后,及时持原始凭证向财务部门报销,具有时间短、一次性的特点。如会议费、长途差旅及其他临时性事务支出等。
第二章支取和归还流程
第三条业务周转金借支流程
(一)业务周转金的借支
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审批单”,应写明借款日期、款项用途、借款金额、注明使用时间及归还时间等事项。
(二)业务周转金的审批
业务周转金借支按我行授权办法进行签批,总部部门借支业务周转金审批流程如下:
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有权人审批
(三)业务周转金的归还
1.借款人应在每季度至少还款一次,必须全额归还后再借,不能以收坐支现金,每季末须保证借款余额为零,如需继续借用应在下季初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为备用金归还的第一管理人,必须监督借款人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2.借款人超过预计还款时间尚未结清周转金,但有合理理由说明原因的,应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时归还的原因,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行领导审批,并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3.借款人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前,必须及时办理清帐手续。借款人所在部门须及时通知计划财务部进行核对并清帐,待计划财务部反馈后方可办理员工变动或离职,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担。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作为业务周转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总部各部门作为业务周转金的使用部门,负责业务周转金的日常管理。为便于业务周转金的统筹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固定的管理人员,应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周转金的申请、保管、支取、冲销和台账编制工作。
第六条业务周转金的限额
(一)总部部门定额备用金借支额度必须控制在核定额度内,具体见附表2。
(二)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最新的《分支机构费用管理办法》中的业务周转金限额标准,对借支总额进行管控。
(三)对于特殊事由确需超过上述业务周转金限额的,需列明事由并按照我行授权管理办法报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据实确定允许借支的业务周转金金额。
第七条业务周转金使用要求
(一)定额备用金
各部门员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经有权人同意后,可借支规定金额的备用金。借款人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建立备用金登记台账(格式见附表1),记录各类零星支出。定额备用金需每季归还。
(二)非定额备用金
员工因出差或其他临时性事务需借支备用金的,经有权人同意后,可根据实际用途据实核定备用金额度并进行借支。非定额备用金使用规定坚持随借随还,借款人应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办理费用报销冲抵或现金归还。
第八条业务周转金台账、存放管理
业务周转金借款人应建立使用台账,记录业务周转金借支、使用、偿还情况;各部门并对周转金的使用和存放指定专人负责,现金保管人员和记账人员不能为同一人。部门负责人须每月对业务周转金的支取和归还情况、台账管理等进行定期盘点检查。
(一)备用金台账登记方法
凡是增加的现金记在“借方”,发生的支出记在“贷方”,本月余额=上月借方余额+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本月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二)备用金台账记账要求
1、借款人按照每笔业务发生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登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登记备用金台账时,还应注意以下栏目的填写方法:“日期”栏中填入的应为编制该台账日期,即业务发生日期;“报销日期”栏中应填入与该笔支出项目匹配的费用报销日期;“摘要”栏简要说明入账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力求简明扼要;“余额”栏应根据“本行余额=上行余额+本行借方-本行贷方”公式计算填入。
第九条业务周转金的监督与检查
计划财务部有权对各部门、各机构业务周转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盘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每月末对该部门借支的业务周转金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一)对定额备用金的审查,主要是将登记台账同有关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并审查各种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规和合理。
(二)对非定额备用金的审查,与定额备用金基本相同,但着重审查其用途是否合理。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及其他相关制度,结合机构实际完善业务周转金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周转金审批流程和相关要求,并严格遵照执行。对于未妥善保管或未按要求执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改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范围使用业务周转金的。
(二)以白条抵顶业务周转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管理业务周转金的。
第十二条部门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妥善保管业务周转金造成损失的。
(二)贪污或者擅自挪用业务周转金的。
(三)因私借用业务周转金的。
(四)部门间相互调剂使用业务周转金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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