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11 18:26:52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供暖费管理,理顺供暖费工作流程,满足职工冬季采暖需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供暖费支付范围:我公司的全民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公司为其支付供暖费。

 

第二章 供暖费付费标准

第三条 供暖费支付标准:以房屋所在地的供暖价格(见《通知》)为供暖单价,为职工支付应享受面积的供暖费。

第四条 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用户(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但使用煤炉的除外),比照《通知》中: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公司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支付供暖费。

 

第三章 供暖费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

 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供暖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供暖资金的审批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供暖协议的签订、供暖资金的申请、核定与发放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房管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职工宿舍的供暖费管理工作。

 各二级房管单位的物业公司负责对外住户(指非我公司职工居住在由我公司或公司属二级单位支付供暖费或供暖的住户)供暖费的收缴,应收缴供暖费的60%由各物业公司上交到各二级房管单位,40%留给各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费使用。

 公司对各二级房管单位拨付供暖资金时,扣除由各物业公司应上交给各二级房管单位的供暖费。

    第八条 各郊区供电公司、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供暖费的管理工作,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供暖协议》的签订与收、付费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和职工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与供暖单位签定《供暖协议》,并由职工本人向所属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或承租证明)。

 第十条 职工申请供暖费或委托供暖单位申请供暖费时,申请方要提供以下材料:

1、《供暖协议》;

2、供暖单位出具的《供暖明细表》;

3、供暖费发票(为“工业企业xx”、“行政事业发票”等正式发票,本单位的'工业用热类要求供暖单位提供xx);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供暖费时,要提供所居住物业小区或管理部门开具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管理部门对该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核对、发放一次,复印无效)和供暖费发票,由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到所属单位申领不超过应享受面积标准的供暖费,每采暖季申领一次。

 第十二条 收取外住户供暖费的单位,需给交费人开具正式的供暖费票据,并提供相应的《北京电力公司供暖明细表》(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 供暖费的支付时间:

1、职工个人的供暖费,由各单位从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向供暖单位支付;

2、集体户的供暖费:为监督供暖单位的供热质量,使其达到符合北京市的温度标准,故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由各单位每年10月1日向供暖单位支付供暖费总额的70%,其余的30%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支付,并由各单位在签定的《供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供暖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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