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岗位职责

时间:2023-04-30 18:56:40 岗位职责 我要投稿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集合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岗位职责的场合越来越多,岗位职责可以明确每个人工作职责是什么内容,该承担什么样的工作、担当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更好的去做、什么是不该做的等等。制定岗位职责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监理岗位职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集合15篇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1

  1、全盘负责工装工程的施工监督。

  2、做好工程部与各项目部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把控各工程项目从开工到施工至竣工的技术、质量、成本、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管理的实施,合力保障各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3、负责组织项目开工前相关手续的办理及施工准备工作;

  4、监督、控制各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回收,配合和保障各工程项目的'进度款和结算款及时回收;

  5、建立和完善工程部及各项目部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5、建立、维护各项目部与业主、其他单位的合作关系;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3

  1、负责工程的日常工作和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2、编制项目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并在全过程中监督落实;

  3、审定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定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计划;

  4、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方案。

  5、完工验收,专卖店门店移交及门店费用审核;对专卖店店铺工程质量把控、负责。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4

  岗位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合同段所有的材料控制和工地试验监理工作,监督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和成品、半成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规范、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监督工地试验室,具体规定各类试验的规程、记录,督促承包人提供足够的仪器设备和人员以保证合同的要求;

  3、监督承包人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按照规范要求对承包人自行检测的重要材料和混凝土试块,抽取规定数量进行平行试验;

  4、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运转状况,检查各种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5、根据规范审查和评价试验结果;

  6、建立材料进场、使用、检测情况的台帐,使采料和工地试验处于受控状态;

  7、全面负责试验监理的管理工作,所有试验结果、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材料跟踪档案,以便随时查阅;

  8、按照报送试验报告编制试验汇总表,试验汇总表报经总监签认;

  9、负责安排、检查和指导试验监理人员的各项工作;10、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资格: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可接收应届生。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5

  1.负责所承接公司门店密室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用料、工艺、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

  2.指导施工过程中工人遇到的问题;

  3.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木电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对现场的'物资进行管理;

  5.对所监管的每个项目做好日志,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向公司汇报工程情况;

  6.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6

  1、在项目经理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5、记录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6、负责园林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核实现场签证工作量;

  7、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关系,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情况;

  8、协助施工现场资料整理,协助资料员保管和收集集团所需的`相关资料;

  9、组织图纸会审、材料认价审核提报,负责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

  10、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1、完成领导临时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7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

  3、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4、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6、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7、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8、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9、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项目竣工预验收。

  10、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8

  1、对工作认真负责,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2、机电专业2年以上经验,了解熟悉泵、水闸、排水设施等水务设施安装等

  3、对监理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持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资格证书者或相关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工作经验者或有在深圳市有监理工作经验的优先。

  5、具有机动车驾驶证(c1)

  薪酬范围:10万~15万,根据具体工作年限及职称可面议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9

  1、负责工程装修的`跟进、现场监督,物料道具到店时间跟踪等工作

  2、对工程项目进行协调、验收、评估,保证工程进度

  3、监督材料采购、物资安全,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4、对现场的技术难点和疑问进行分析、解决并及时汇报

  5、据实际需求,参与工程施工流程的制定,评估工程造价及工程周期

  6、做好现场安全施工管理,规避安全风险

  7、对现场发生的事件、问题,进行文档的撰写与反馈、归档,作为后期评判依据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10

  1、负责公司店铺装修项目,展会展览装修项目,订货会项目 的相关工程项目前期报价、核价工作;

  2、负责项目开展前(施工工艺、流程)技术交底工作;

  3、负责项目工程现场的协调工作,代表公司与设计方&施工方沟通对接项目事项;

  4、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进度,反馈进度情况;

  5、负责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和安全工作;

  6、负责项目后期验收工作。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11

  1、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指示、决定,对项目监理工作进行总策划,对业主负责、对公司负责;在委托监理合同及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向公司汇报项目监理部工作情况;加强与各参建方组织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等。

  任职要求:

  1、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2、有担任地铁、轻轨或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

  3、具有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监理工作流程,具备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

  4、沟通能力强,有管理经验,工作认真负责。

  1、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指示、决定,对项目监理工作进行总策划,对业主负责、对公司负责;在委托监理合同及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向公司汇报项目监理部工作情况;加强与各参建方组织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等。

  任职要求:

  1、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2、有担任地铁、轻轨或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

  3、具有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监理工作流程,具备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

  4、沟通能力强,有管理经验,工作认真负责。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12

  1.负责控制土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土建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完成;

  2.严格监督土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土建工程检查验收,隐蔽验收及土建工程材料检查验收;

  3.参加土建工程现场经济签证的审查确认,确保土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4.负责协调总、分包配合工作及现场土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13

  1、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实施;

  3、监督施工前段时间严格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4、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每月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月报)。

  5、制定安全监理文件,审查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7、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体系;

  8、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等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

  9、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10、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1、对施工现场的高危险作业、文明施工进行巡查,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发现违规施工和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必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并参加安全检查;

  13、复验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复验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14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应有如下职责: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员的工作职责: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旬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工程监理岗位职责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

  (二)、

  (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