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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4 20:13:23 制度 我要投稿

分包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分包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分包管理制度

分包管理制度1

  1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的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包工队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2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由本单位的安监科严格按照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中102条内容(见表三)标准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不得录用。对于连续使用的包工队,每年初进行审查一次。对个别的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得连续使用。

  3对本单位录用的'包工队、临时工,施工单位安监科应配合劳动部门,对招用的人员进行自测,严禁招用老、弱、病、残人员及童工。要配合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对包工队、临时工进行体格检查,然后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者发证上岗。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4施工单位在与包工队签定承包合同时,须将承包合同总价的5%(或予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发50%保证金。发生轻伤和严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5包工队、临时工人员招用手续全部合格,应发给带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班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6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科汇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发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安监科、技术部门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施工。对一些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的工程、安监部门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8 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组织包工队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例会。安监科有责任向包工队传达并组织其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或通报。

  9包工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及时发给本队人员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10发包单位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制度进行奖励,以便鼓励带动较差的包工队。

  11严格按照“包工队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条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按照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分包管理制度2

  1 对专业分包实施有效的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目的是通过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综合管理和监控,以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 总承包方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施工总承包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文本规定的要求。在工程实施中,以合同为依据,自始自终贯彻执行到整个总承包施工管理全过程,确保工程优质如期完成。

  3 总承包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承包施工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要求,详细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4 总承包方应以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为依据,合理编制专业分包工程分阶段实施计划(施工准备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施工材料、设备、机具进场计划;安装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各分包工程的分包队伍进场计划等)。

  5 总承包方对总合同的条款要求,应逐条分解融入到相对应的分包合同中,使分包合同对质量、工期安全、文明 施工等要求完全处于总承包受控状态之中,以利于总包合同的如期实现。

  6 各专业分包方应与总承包签约的合同要求,编制出分包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请总承包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

  7 总包方每周定期与专业分包单位召开1 次协调会,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按总承包周计划要求检查分包每周完成情况及布置下周施工生产任务。

  8 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与专业分包管理人员在施工高峰时每天收工前召开一次碰头会,协商解决当天及明天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做到总承包负责解决的问题,决不拖延和延期。

  9 施工过程中各类业务联系除必要口头通知外,总包方以书面'工程业务联系单'形式,及时分发给各专业分包方执行。各专业分包方也应以'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反映,应由总承包解决的事,总承包方要及时处理。

  10 总包方应做好各专业分包方收取工程进度款审核签证工作。

  11 总包方应诚恳接受业主、监理对各专业分包方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相互应做到关系紧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分包管理制度3

  1、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须调查。

  2、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应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载客办员的持要求。

  3、分包单位的选择

  (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寻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4、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5、分包队伍进场

  (1)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总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6、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帐记录。

  7、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已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各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6)分包方如安全管理松解,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分包管理制度4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布)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