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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物料消毒方案范文(精选5篇)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进口物料消毒方案范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进口物料消毒方案1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病毒污染的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架构
本预案在淮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由淮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监管组(以下简称市冷链组)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冷链食品溯源调查及“阳性物品”或疑似“阳性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监管组(以下简称属地冷链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启动
相关检测机构一旦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冷链食品,属地冷链组应提请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属地防控办)立即启动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初筛阳性的处置
1.阳性复核。对食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采样机构应立即将样本运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并送省疾控中心开展阳性复核、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同时,属地防控办应将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的情况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控办)。
2.先行处置。属地冷链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以下先行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可疑冷链食品的溯源调查,通过“徽冷链”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方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核查。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车辆运输等调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面排查阳性食品接触者。
(2)食品及场所管控。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疫产品库存的,应立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立即停止与检出核酸阳性食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关闭检出核酸阳性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卫生健康部门在属地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阳性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根据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省级专家组论证结果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冷链组,由属地冷链组提请属地防控办终止应急响应。
(二)复核阳性的处置
1.信息确认和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跟踪阳性样本复核情况,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市冷链组。市冷链组应立即向市防控办报告,同时将溯源调查情况报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冷链食品监管组(以下简称省冷链组),进一步开展溯源调查工作。
2.二次采样检测。市冷链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的确认检测工作:
(1)确认货物来源。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前,首先核对确认产品包装完整,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并登记产品的进出口商信息及一级经销商信息,并核查索票索证情况,确保货物来源信息准确、登记详实,排除所采样的部位在国内受到新冠病毒的污染。
(2)确保采样规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采样机构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3)确保结果准确。采样机构将采集的样本送市或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污染源确认和通报。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报市冷链组,并由市防控办将上述材料报省防控办确认。
同时,根据溯源调查情况,阳性样本同批次产品来源或流向涉及市外其他地区的',市冷链组提请市防控办通报相关地区防控办。
4.食品及场所管控。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视情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健康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最小防控单元一般为出现涉疫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一类型产品的场所阳性,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5.接触人员防控。相关接触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达到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标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相关接触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由120救护车立即送辖区定点医院排查诊治,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要按照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6.食品无害化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力量对同批(箱)次食品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完成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至指定地点,按照感染性废物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做好被确认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7.环境及车辆消毒。食品清理后,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对涉疫场所的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进行终末消毒,物体表面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除残留,融冰与污水可采用漂白粉直接投放的方式,剂量达到最终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和排放。车辆等运输工具完成清理转运后,驾驶室应加强开窗通风,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车辆内把手、方向盘等内表面,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残留。车辆外表面在可能存在污染风险时使用上述方法进行消毒。
消毒效果评价可参考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方案中《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要求,以消毒前后采样的消毒效果进行评价。以消毒前后自然菌的杀灭率≥90.00%为消毒合格。
8.医疗机构应急监测。在开展相关接触人员隔离医学观察的基础上,同时在涉疫产品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附近的医疗机构调查发热门诊、门急诊病例就诊情况,分析近期发热、咳嗽病例就诊趋势,询问有无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就诊。
五、处置效果评估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防控效果等因素,及时开展处置效果评估,指导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实施,适时组织专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评判疫情防控效果。市冷链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人员、产品、场所核酸监测状况以及涉疫产品排查、追溯、处置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止
疫点或疫情处置区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阳性物品完成处置,病例已隔离治疗,污染场所经终末消毒,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市冷链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提请市防控办终止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冷链食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对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全面消杀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七、信息报送与发布
属地冷链组应及时向属地防控办和市冷链组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市冷链组应及时向市防控办和省冷链组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各地各部门要遵守工作纪律,在市防控办的统一指挥下视情向社会发布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进口物料消毒方案2
我国在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包装上已多次发现新冠病毒。这不仅涉及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更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严重影响。如何对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进行有效消毒是进口冷链食品安全面对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问题。对此,广东惠利民有害生物防制工程有限公司拥有一套完整的进口冷链食品消毒方案。
1.生产加工过程清洁消毒
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特性、生产加工工艺特点,针对加工人员、生产环境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对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1.1食品生产加工人员
进入作业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确认身体健康,个人防护满足相关要求,定时用含酒精的免洗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1.2原料及半成品外包装
1.2.1对来自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入企业或者入库前,应当对其外包装进行严格、有效消毒。
1.2.2用于搬运冷链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工器具(如转运箱、勺子、钳子等),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1.2.3对来自国外疫区经检测受到新冠病毒污染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当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理。
1.3生产加工设备及环境
1.3.1设备及器具。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对生产加工后(或生产加工过程必要时)的所有设备和器具应当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并确保选用的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剂能够有效杀灭新冠病毒。
1.3.2环境。加大对冷链食品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即食和熟食食品各生产环节车间环境、储存冷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完毕后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特别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面/点(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厕所等)、人流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频次。
1.3.3对于各种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和脂肪的食品,由于易在接触物体表面形成污垢不易清除,且其生产加工环境通常温度低、湿度大,为提高消毒效果,最大限度减少消毒剂的使用量,缩短消毒剂与物体表面的作用时间,所有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及脂肪的食品所接触的容器具、设备或环境物体表面必须进行彻底清洁之后方可消毒。
1.3.3.1清洗剂的选择
常用食品加工设备及环境用清洗剂包括碱性溶液、盐溶液(例如磷酸盐、碳酸盐、硅酸盐)、酸(例如柠檬酸、磷酸)溶液及合成洗涤剂(例如阴离子、阳离子、非离子碱洗涤剂)等。其中碱性溶液是肉类、水产品、蛋制品加工环境最常用的清洁溶液。目前肉类加工企业最常用的清洁剂是1.5%的氢氧化钠溶液,该溶液可使脂肪皂化并水解蛋白沉积物。此外,各种合成洗涤剂也可有效去除肉类沉积物、脂肪和污垢,使用时应当在适当的温度下使其与待清洗表面充分接触并保持一定时间后方可用水冲洗。另一种可使脂肪皂化便于清洗的方法是将能分解蛋白质的蛋白酶用低浓度碱溶液配成蛋白酶溶液。由于酶在高pH、高温下会失活,因此所配置的酶溶液温度和pH值适中,可大大降低对待清洗表面的腐蚀。
1.3.3.2清洁程序
(1)为节省清洁剂和水,先用物理方法将表面的污物清除。
(2)用水进一步冲洗掉污物,为减少气溶胶的产生,尽可能不使用高压水。
(3)将温度为50-55°C的碱性溶液或合成洗涤剂/酶溶液施于待清洗的表面,接触6-12分钟后,清理、擦拭待清洁的'表面。为使清洁剂与待清洁表面充分接触,垂直表面的清洁最好使用发泡洗涤剂。
(4)用清水冲洗掉碱溶液或清洁剂。
(5)碱溶液不能清除水垢或锈斑,可使用酸(例如磷酸、盐酸或有机酸如柠檬酸、葡萄糖酸)清除水垢或锈斑。
1.3.3.3消毒
(1)为提高消毒效果,防止消毒剂与物体表面接触不充分而降低其活性,所有待消毒的设备或环境表面必须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彻底清洁后方可进行消毒。通常使用的消毒剂包括含氯、碘的消毒剂或季铵盐溶液。
(2)消毒后的表面是否需要清洗取决于所使用的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可在设备上残留较长时间,因此季铵盐类和含碘消毒剂均需在使用后用水彻底冲洗去除。
(3)如果消毒后设备表面发生腐蚀,可在被腐蚀区域涂油保护。若涂抹用油是食品级产品则无需去除,若为非食品级油,则在下一加工班次开始之前应当将油清除干净。
(4)使用原位清洗方法对运动中的传送带和生产加工设备其他部件进行连续清洗。
2.运输和配送过程清洁消毒
2.1人员
冷链食品配送过程中,司机及运输随从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车内应当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2.2物体表面
司机在向企业员工传输、递交其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为避免清洗返还物,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对于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当进行定期、适宜的卫生清洁和消毒。
人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毒。
2.3交通工具
为避免冷链食品被污染,司机需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的清洁和定期消毒。货物混载时,装载车辆时尽可能将食品与会造成污染的其他货物分开。车辆运载一批货物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手可能接触的部位、特别是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3.销售经营过程清洁消毒
3.1冷链食品销售经营区域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勤用洗手液洗手消毒以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
3.2对人手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及时清洁并消毒。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3.3方便顾客洗手消毒。应当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4.餐饮加工过程清洁消毒
4.1餐饮业应当对所有冷链食品接触面、外包装和用具进行经常清洗和消毒,并加强餐(饮)具、调味品容器的清洁消毒。
4.2做好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消毒,对各种设备、区域、接触面/高频接触点(如台面/夹子/服务用具/开放式自助展示台/门把)、垃圾桶、卫生洁具等进行更高频率的清洁和消毒。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工作服的清洁消毒频次。
4.3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进口物料消毒方案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或外地通报核酸呈阳性同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流入我县等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属地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高效”的原则,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在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县局疫情防控办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三、应急处置措施
(一)全县冷链物流环节核酸检测发现阳性产品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响应
在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检测出阳性产品后,辖区市场监管所要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县局疫情防控办。
经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措施
(1)对涉及的冷链食品开展溯源排查。
通过“陕冷链”系统检索或现场回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查询涉疫食品进销、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疫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处理。
同时,将溯源情况报告县局疫情防控办。
(2)责令或督促涉疫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进入应急状态,做好配合工作。
(3)会同或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经营环境、运输车辆采集样本进行核酸检测。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涉及人员排查、流调等工作。
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要按照县疫情防控办和县局要求,会同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污染食品的无害化处理。
(4)会同或协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涉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运输车辆环境消杀工作。
(5)协助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外地通报流入的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响应
各相关单位收到外地涉疫进口冷链食品流入本地的信息通报后,要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县局疫情防控办。
按照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措施
(1)通过“陕冷链”系统检索或现场回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查询涉疫食品进销、入境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及冷链食品去向溯源排查,实施下架、停售、封存。
同时,将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和联系方式等报告县局疫情防控办。
(2)会同或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涉及食品、从业人员、环境采集样品开展核酸检测。
(3)协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安、邮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开展涉及车辆、司乘人员及接触人员等调查工作,查明轨迹路线。
(4)根据核酸检测报告结果,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如检测报告呈阴性,可建议县局疫情防控办终止应急响应;若检测报告呈阳性,按照前款(一)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三)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包括首次报告、进展情况报告和终结报告。
各相关单位在发现核酸检测阳性产品首次报告后,应每日报告处置进展情况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终结报告,信息报送县局疫情防控办。
(四)应急响应终止
各相关单位根据县局疫情防控办评估判定结果和同意终止应急响应终止的指令终止应急响应。
四、信息发布
1.各相关单位冷链食品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发布,在县局疫情防控办指导下进行。
要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2.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肺炎办发〔20xx〕130号)要求,未经省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信息。
五、其他
1.各相关单位在处置污染食品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物料消毒方案4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输入风险,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货物积压滞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
(三)消毒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
(四)有关原则。
全面消杀,严防输入;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速经济。
二、工作分工
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一)海关部门。
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四)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
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五)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六)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
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
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
进口企业负责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要求。
总结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消毒处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不改变各地现有总体防控安排的前提下,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特点,在按要求完成新冠病毒检测采样工作后,分别在口岸查验、交通运输、掏箱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和包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全面消毒,避免重复消毒,防止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
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二)工作流程。
1.口岸环节。
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海关部门根据制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组织指导督促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
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予以消毒。
2.冷链运输和出入库环节。
进口冷链食品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货物包装实施消毒。
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冷库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如实记录并核对集装箱号及铅封号,做好货物的出入库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3.流通环节。
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在掏箱卸货时,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
生产经营单位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
4.市场环节。
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市场要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
要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
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消毒方式
进口冷链食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关确定,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及有关规定确定。
进口物料消毒方案5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我市可能出现的核酸阳性食品事件,切实防范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方案》,从三方面指导疫情应急处置和预防准备工作。
一、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
核酸检测阳性冷链食品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组牵头协调,市直及驻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各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其冷链食品工作机构在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加强预防和监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要求,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管控;要加强冷链食品疫情监测,对重点场所、冷链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贮存容器、工具、设备、环境及从业人员不间断开展核酸检测;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应选取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规范进行冷链食品采样检测。
三、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建立了初筛阳性和复核阳性两级应急响应体系,并规定了相应应急响应措施。针对初筛阳性的`情况,辖区冷链食品工作机构要将核酸阳性物品信息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疫防办,并送省疾控中心进行阳性复核。同时,市、辖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其辖区各有关部门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溯源调查、产品及场所管控、接触人员防控工作。
针对复核阳性的情况,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严格开展信息确认和通报、产品和场所管控、接触人员防控、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消毒、存放环境消毒、应急监测、信息、社会秩序维护、防控措施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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