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重点企业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17 08:27:13 方案 我要投稿

认定重点企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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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重点企业实施方案

  认定重点企业实施方案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活力,降低物流成本,全面提升物流企业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促进我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且物流业务及模式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示范性、引领性的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遵循企业自愿、创新引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重点物流企业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供应链管理型、平台型、精专型、综合型四种类型,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应链管理型物流企业

  以从事物流解决方案设计、供应链组织、管理方案策划等业务为主,其业务嵌入客户的生产制造、分销零售等流程;集成采购、分销、仓储、配送、加工等功能,为客户提供从原材料采购到产成品送达的全程供应链服务;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与客户的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等信息共享,实现对企业内部业务集成管理和上下游客户业务的协同运作。

  (二)平台型物流企业

  以从事网络货运、仓库租赁交易、物流设备循环共用等业务为主,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社会化物流资源,实现信息匹配和资源对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具备符合公司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拥有专业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利用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等实现业务流程和客户服务优化。

  (三)精专型物流企业

  服务电商、冷链、医药、汽车、粮食等某一种特定行业和特定货种的专业物流企业,或以提供物流技术和服务为主业的技术和服务型企业,能够为客户提供细分市场的专业物流或技术服务;专业物流企业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拥有与其专业物流服务相匹配的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设备等,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和作业规范标准,实现物流全流程跟踪与管理。技术和服务型企业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拥有专业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综合型物流企业

  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两种及以上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按照业务要求,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设备,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能够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仓库和人员等资源,实现货物状态跟踪、客户信息管理、订单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 申报重点物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成长性较强,连续两年以上实现赢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七条 企业具有较强的物流运作网络或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企业直接服务的主要客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相应的物流业务量,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合理。

  第八条 依法经营,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 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较为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积极采用物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统计汇总后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重点物流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五)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企业可以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物流发展战略和相关要求,将基本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汇总,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物流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物流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审入选的物流企业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企业类型、地区平衡等,提出入选重点物流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将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建议名单提请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认定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对入选建议名单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省重点物流企业动态目录,获批省重点物流企业纳入省重点物流企业目录,被取消省重点物流企业资格的从省重点物流企业目录删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3年组织一次省重点物流企业复核工作。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省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一)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变更主营业务且不从事物流业务或企业关停并转的;

  (四)连续半年未按时、真实填报运营管理情况的;

  (五)物流主营业务收入连续2年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六)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在省重点物流企业中开展物流行业竞争力评价,并发布全省物流业领军企业等排行榜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力度,加强中央预算内财政资金、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等对省重点物流企业及相关项目的支持。加大对省重点物流企业在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物流企业须为省物流统计的样本企业,并按要求在省物流统计直报平台上按时、真实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等表格。

  第二十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管理部门组织调度,承担应急保障任务。被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省应急物资保障运力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实施,原《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苏物流联〔2006〕2号)自动废止。

  认定重点企业实施方案2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落实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发挥重点骨干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培育和认定1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为规范骨干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增长、扩内需与调结构、转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从广东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甚至达到全球同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现实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自主内源与引进吸收相结合、遴选培育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骨干企业不同地区的合理分布。

  二、工作目标

  在20xx年已认定5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基础上,20xx年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再培育和认定50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前景好、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发展初具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其中,从20xx年认定的1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中,升级30家发展形势良好的优秀培育企业为骨干企业。从今年新申报的企业(去年已申报但未获评培育企业的,可继续申报)中,按照骨干企业标准和认定程序,遴选20家优秀企业为骨干企业,选出30家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为骨干培育企业。

  三、培育和认定范围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范围是我省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本领域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

  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包括: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含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下一代互联网、网络增值服务、地理空间信息;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家庭、高端消费电子产品;关键元器件、专用电子设备等)、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生物(含生物医药、现代中药、先进医疗设备、生物育种等)、高端装备制造(含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高端农业机械装备等)、节能环保、新能源(含太阳能光伏、太阳热能利用、核电装备、风电、智能电网等)、新材料等8大领域。

  四、申报条件

  (一)20xx年已获评的1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且20xx年管理和经营绩效突出,登记注册信息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企业。

  (二)其他申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本方案培育和认定范围中列举的8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具体条件如下:

  1、管理规范。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20xx、20xx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2、企业规模。

  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达10%以上。企业总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其中新兴产业产品和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

  3、行业地位。

  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4、创新能力。

  企业设有专职的R&D机构和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R&D活动为企业创新引领发展提供了重点的技术支撑,近两年(20xx、20xx年)企业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达3%以上。至少拥有一项所在领域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

  5、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近两年(20xx、20xx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此外,对于掌握产业发展核心关键技术,发展潜力大、产品市场前景好、近三年新设立、发展规模和财务指标暂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中小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拥有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在建项目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经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个案专门研究。

  五、组织与管理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采用省市联手的方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各地市经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配合实施。

  (一)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和申报信息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章后,A4面幅装订,一企一册送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申报书,出具推荐意见并进行汇总后,正式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

  2.初审和专家评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错漏等,并根据初审结果,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通知企业予以补正等处理。

  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分为20xx年已认定为骨干培育企业的申报材料(第一类)和20xx年新申报的企业申报材料(第二类),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从第一类申报企业中优选35家候选骨干企业;从第二类申报企业中优选25家候选骨干企业,25家候选培育企业。

  3.现场考察。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候选骨干企业全部或部分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结果拟定进入公示的50家骨干企业(其中第一类申报企业30家,第二类申报企业20家)和30家培育企业名单,报省经信委领导审定。

  4.公示和认定。对经审定的50家骨干企业以及30家培育企业,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没有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发布获得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培育企业名单,向获认定的企业颁发牌匾(限骨干企业)和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

  (3)企业拥有或享有独占权的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R&D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5)企业人员花名册(超过100人的企业,只列科技人员及专职R&D人员);

  (6)其他反映企业某方面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新产品鉴定证书、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获国家、部省市奖励证书、列入国家、部省市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牵头或参与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1、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2、已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的企业,若中间出现依法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等情况,要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信委将根据变更内容及骨干企业认定条件等组织对骨干企业资格进行核定,并适时作出保留资格、撤消资格、变更证书等处理。若企业出现实质性变更又未及时报告的,资格证书自企业出现实质性变更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资格失效的企业若想重新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须重新申报。

  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培育企业资格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骨干企业评审条件进行审查修订。每两年根据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对骨干企业资格进行复查,收回复查不合格的企业资格,将收回的骨干企业资格,经过评审程序授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中发展优秀的企业。

  原则上,根据复查结果,每个行业的末位企业将被收回骨干企业资格。每次复查将收回不少于总数10%的骨干企业的资格。培育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培育企业连续三年不能升入骨干企业的,其资格自动失效。资格失效的企业若想重新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或培育企业资格,须重新申报。

  4、若企业在申报骨干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骨干企业资质,收回证书和牌匾。

  六、扶持政策

  (一)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包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下同)资格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限骨干企业)和证书。

  (二)财政政策。

  1、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研发领域等,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项目、省挖潜改造资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等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2、优先在骨干企业中筛选储备一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并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争取国家重大专项、重点计划和专项资金落户我省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并给予配套支持。

  (三)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为企业融资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联系骨干企业,反馈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做好骨干企业发展的监测分析。

  七、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方案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试行)》(粤经信创新〔20xx〕670号)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三)本实施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认定重点企业实施方案3

  根据《20xx年服务园区重点企业招工工作实施方案》(石党办字〔20xx〕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镇服务企业招工工作,加大各村招工工作力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特制订本方案。

  一、用工企业

  县招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所有重点企业(详见附件2)。

  二、目标任务

  20xx年全镇招工任务383人,其中疫情期间任务306人。各村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受新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出现劳动力就业难、复工企业招工难得问题,各村务必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招工就业的理念,全力以赴,不折不扣地做好招工工作,把帮助企业招工当作是一项服务民生大计、服务于全县经济发展的十分紧迫的事情来抓。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进一步明确招工服务职责和任务,调整镇招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刘龙水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黄丹担任,成员由胡珊、姜庆华、黄蕾璇、陈智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工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招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各村招工情况的统计。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招工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余村干部、村就业扶贫专岗员为具体责任人,驻村单位为帮扶责任人。通过多方合力、上下联动共同营造一种齐抓共管的浓厚招工氛围。

  3、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村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村务公开微信群、“就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企业招聘信息,健全线上线下招聘服务网络,抓住有利时机,鼓励他们入园进企。

  4、强化措施,有序推进

  将招工工作列入每月绩效考核,考评分依据各村完成的招工任务数进行考评。各村必须在招工工作各阶段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村有意向就业、适合企业用工的人员送往招工企业办理入厂手续,要明确专人负责与企业对接、与镇招工办公室的上下沟通和联系。送工完成数的认定均以县招工办认定后反馈的名单为准。

  5、加强调度,严格奖惩

  县级拨付的经费全部用于招工工作,实行考核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各村任务完成率低于80%(不含)的,不给予工作经费补贴;完成80%(含)至100%(含)的按400元/人奖补;超额完成的按600元/人奖补。完成数以县认定的为准。

  本年度招工工作实行疫情期间专项调度与“每月一考核、每季一通报”相结合,季度调度时间分别为6月30日、9月30日(各阶段任务见附件)。对第一次调度未完成任务且列倒数第一、二名、三名的村分别处以300元的罚款;对第二阶段调度未完成任务且列倒数第一、二名、三名的村,责成该村书记在相关会议上作表态性发言,并对该村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对未完成年度招工任务的,每少完成一例处罚400元,对未完成任务且列倒数第一、二名、三名的村,责成该驻村干部、村书记在相关会议上作表态性发言。对完成年度任务且排名一、二、三名的由镇财务给予1000、800、500元奖励。

  认定重点企业实施方案4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xx〕3号),现就开展20xx年度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重点物流企业:按照客户需求对采购、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进行有效组织和管理,主营物流业务,且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本市企业。

  (二)重点物流项目:为提供物流服务而进行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硬件设备的配备,旨在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物流园区、采购分拨中心、专业配送中心、共同配送仓库、多式联运中心、运输枢纽场站等。

  二、认定标准

  (一)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1.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球企业500强和中国物流企业50强在厦注册的物流运营法人企业。

  (2)年物流业务收入超过1.5亿元,且在厦年缴交税收超过500万元的法人企业。

  (3)在厦年缴交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

  (4)年物流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在厦年缴交税收超过200万元,且前三年连续年营收增长超20%的在厦法人企业。

  2.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2)拥有两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外大型客户。

  (3)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有较高服务能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对物流活动进行实时跟踪管理和增值服务。

  (4)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在本地区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5)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合理的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有效的应急机制等。

  (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标准

  1.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

  (2)扣除土地出让金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物流项目。

  2.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2)具有较高水平的物流技术和信息管理系统。

  (3)对促进物流产业做强做大,建设国际性物流枢纽城市和国际航运中心具有推动作用。

  (4)依法取得项目审批和土地使用权。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重点物流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简介和企业经营情况概述。

  2.营业执照副本和物流相关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对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标准要求的条件逐条进行说明,并提供对应的年度财审报告、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材料。

  (二)申请重点物流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3.在建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来源和保障计划,已建成项目竣工证明和投资结算情况。

  4.对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标准要求的条件进行逐条说明,并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时间

  20xx年10月25日至20xx年11月10日。

  五、申请受理

  (一)受理单位: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

  (二)地址:

  (三)联系电话:

  六、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二)市物流办书面审核合格后,组织现场调查、审核。

  (三)市物流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核、认定。合格的,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不合格的,由市物流办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

  (四)市物流办根据公示结果发文通报,并授予牌匾。

  七、有关要求

  (一)重点物流项目应定期向市物流办报送投资、建设、营运数据等资料。

  (二)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取消资格,并收回已执行优惠政策和牌匾,三年内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三)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并及时向市物流办报备,确保信息对接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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