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方案

时间:2022-04-20 11:17:44 方案 我要投稿

有关市场方案四篇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市场方案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市场方案四篇

市场方案 篇1

  为推进径山镇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一步实现“全域景区化”,不断提升我镇新农村建设水平,保持清洁、生态、和谐自然风貌,根据区委《关于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20xx]27号)及《径山镇关于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径镇委[20xx]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径山镇农村市场化保洁方案。

  一、保洁范围

  (一)镇境内有省道1条,共7公里;县级以上公路7条,共33公里;乡道13条,共69公里,总计109公里。

  (二)全镇辖13个行政村2个社区274个村民小组区域。(不含集镇)

  二、保洁分工

  (一)全镇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109公里,由镇统一招标进行市场化保洁。

  (二)村庄内区域保洁由村自行招标进行市场化保洁。

  三、考核方式

  (一)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由城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实施环卫保洁考核。

  (二)村庄内区域环卫保洁考核由村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同时镇将每季度对村进行环卫保洁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四部分组成:

  一是每季一次的大督查,具体由大督查办牵头,参加人员为区、镇人大代表、村党员代表、村民小组长、镇政府相关部门等组成,并实行潘板、长乐、双溪三个片交叉检查的形式,将督查结果计入各村每季成绩,占总分40%;

  二是由镇在各村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并将问题上报至镇里相关部门,根据各村问题数量及对问题整改是否及时到位情况扣分,计入每季考核成绩,占总分30%;

  三是每季由村组织以问卷调查形式下发到各村党员、群众代表,由他们对各村日常保洁情况进行评价,镇相关部门对评价真实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量化计入每季考核成绩,占总分20%;四是由镇妇联按庭院整治考核细则,进行不定期考核,量化成绩计入每季考核成绩,占总分10%。年终成绩为四个季度考核总分的平均分(总分为100分)。

  四、资金补助

  各村在实施市场化保洁的前提下(以招标文件为准),在区财政25元/人/年补助基础上,镇财政给予每个村最高20万元/年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依据年终考核结果计发。对于不实行市场化保洁的村,不享受该补助政策。

  五、资金多元化分担

  村级市场化保洁资金实行“区补助、镇配套、村补差”资金保障机制。区下拨的“清洁绿化余杭”补助资金,按照农业局相关文件足额下拨。

  对于区镇两级资金尚有缺口的村,缺口部分资金,由村进行补差。不得因资金缺口而停止市场化操作,或者降低环卫保洁、垃圾清运标准。

  六、一体化管理

  (一)市场化运作。将镇域范围内各区域的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交给专业化企业来负责,全面推进市场化保洁机制。实行管保分离,实现养护作业市场化、专业化、精细化,提高保洁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标准化作业。由中标的专业化企业负责制定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和保洁标准,经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在全镇范围内执行标准化的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流程、管理机制,落实专业的管理队伍,形成标准化管理体系。

  七、社会化监督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落实村级监督力量,在各村主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保洁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保洁内容、保洁频率、举报电话等)、聘请义务监督员(主要由热心村民担任,负责日常巡查保洁成效工作)。加强对保洁单位日常工作监管,努力营造全民参与良好氛围。

  镇级监督员建议在区、镇两级人大代表中选择部分人大代表担任。

  八、联动式考核

  对村落、庭院也进行考核、评比最美庭院、最美村落、最美道路。

市场方案 篇2

  按照省公安厅、建设厅、经贸委、工商局、安监局、人防办《转发公安部等六部局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自20xx年7月7日起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范围及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二、各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掌握汇总全市专项治理开展情况。

  市经贸委:调查掌握行业内商场、超市、市场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积极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严防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市规划局: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欠缺部分纳入规划,列出建设计划,并负责新建消火栓的定点、定位工作。

  市建设局: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责令立即拆除。

  市市政局:负责市政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完整好用。

  市安监局: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督促、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市工商局:调查掌握在全市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数量,对未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人防办:指导、督促本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各县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名),负责全市治理工作的实施。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7月10日前,各县区要组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辖区内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深入调查摸底,建立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基础台帐。各县区要针对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认真开展调查,切实摸清商场、市场的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在案,建立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台帐。要做到“四清”:一是商场市场底数清。对辖区内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商场、市场要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单位基本情况清。单位的建成投用时间,建审验收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及单位的规模、员工数量等情况要清楚;三是消防安全状况清。每个单位存在的突出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要登记在案。公安消防部门对商场、市场的历次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的督改措施等情况也要逐一登记清楚;四是具体整改措施清。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督促整改,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调查摸底工作要于7月20日前完成。

  (三)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营造浓厚专项治理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内容、要求和重要性,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浓厚氛围。要继续加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凡未经培训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人员要全部培训一遍。

  (四)坚持联合执法,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各县区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部门要按照国家六部局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责任,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积极的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年底前彻底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改,确保不发生大的火灾事故。

  (五)严格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确保治理成效。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各县区要将本地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5日前分别报市公安局、建设局、经贸委、工商局、安监局、人防办。

市场方案 篇3

  为切实保障春耕生产安全,维护农资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强化农资市场秩序整顿力度,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保护广大农民放心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农资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理念,确保农资购销渠道畅通,确保货源供应充足。为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及农资产品质量,结合区农资市场实际,制定此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疫情期间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监督为中心,以宣传为重点,以整治为手段,以规范为目的的原则,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环节,着力提高放心农资产品覆盖率;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引导建立新型农资产销机制;努力实现源头治理和市场检查相结合、全程监管和案件查处相结合,促进放心农资供应和打假治劣相结合;切实提高农业执法服务能力,农民维护自身权益能力和农资企业诚信经营理念。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进一步提高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法律意识,努力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辨假识假能力。

  1、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农产品质量宣传月》及《法制建设年》等活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现场咨询,拓宽放心农资主渠道,采取悬挂横幅、现场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假劣农资识别进行宣传,重点对识别真假农资常识,在购买、使用农资时要注意的事项,田间现场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出现质量纠纷如何维权、应注意的事项等进行宣传指导。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2、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签定《农产品质量保证书》,保证不生产经营假劣农资,杜绝禁用限用农药在滥用,为源头治理农资市场奠定基础。

  (二)实行入户倒查机制。

  深入农户,对农户已经购买的农资产品进行检查指导,对农民已购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进行追根溯源,查清来源,摸清情况。依法对销售商进行严肃处理,防止经营企业因躲避执法检查,从其它渠道将不合格农资产品销售到农民手中,同时劝导农民将异地购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退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

  做好备案及证照发放工作,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审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实施监管,重点审查其设备、设施、从业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不达标单位限期整改,不具备法定条件或到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超有效期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集中整治城区农资批发及12个重点乡、镇(场、站)销售市场。

  (四)严把农资产品质量关。

  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农资产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登记证、许可证不全或假冒、伪劣、套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资产品,隐匿生产、经营以及销售过期农资产品等依法进行清查,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将检查结果公布,以正确引导农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对重点农资产品完成200个品种以上的抽样检查,使农资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五)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档案。

  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的有关规定,对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做到流向清楚、责任明确、售前检验、售后留样备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审定、产品登记和批文制度,凡未经审定、登记、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在经营农资产品过程中,强化农资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六)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的整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大检查频率,施行明察和暗访结合,正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并在农资销售旺季进行专项整治,突出重点。

  1、着重查处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虚假宣传等涉及种子方面的违法行为。

  2、加大农药标签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随意扩大防治作物和对象,随意更改农药标签标注内容,一证多用、假冒或伪造农药登记证或不登记,经营高毒、劣质农药等违法行为;

  3、着重整治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和调节剂等肥料产品,严厉查处未经登记、标签不符合规定、盗用冒用登记证号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农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重大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强化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禁假冒、伪劣农资充斥农资市场。

  (七)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人或提供线索人的情况严格保密,案件一经查实,结案后给予举报人或提供线索人相应表彰或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的农资打假氛围。

  (八)及时总结经验。

  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对已经得到遏制但没有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的,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的,组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边整治边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九)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及时总结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结案后立即归档。对接待上访纠纷案件和田间现场鉴定等工作要耐心、细致,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执法、公正执法。

  四、行政审批

  所有涉及农业行政审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办理,严格按照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保证审批流程公开透明。

  五、加强作风建设

  在执法工作中,多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着手,加大治本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坚持照镜子、正衣冠,不以情感代替理智,不以亲情代替原则,努力维护农业执法队伍艰苦创业一身正气的形象,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六、时间安排

  (一)现在——6月中旬施行全程不间断监管检查种子市场和肥料市场,重点检查假冒伪劣、未审先推、修改标签内容、无证经营等行为及种衣剂和庙前除草剂,并做好种子扦样工作,同时检查肥料登记、标签等。

  (二)农药市场检查,重点检查假冒伪劣、农药登记、标签、扩大防治对象及甲胺磷等五种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等,同时做好苗期案件、农药药害等上访和田间鉴定工作。

  (三)做好农作物田间鉴定工作及农民上访接待工作。

市场方案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农工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农工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自办农工贸市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商务局是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经费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工商、税务、城管、质监、卫生、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发改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农工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市场建设管理

  第四条农工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商务局负责依法制定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根据市场发展和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要求确需新建市场的,应先向县商务局申请。根据城乡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县市场服务中心会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新建市场的选址工作,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修建。

  第六条市场建设过程中,县建设规划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市场服务中心应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市场建设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新建市场竣工后,县市场服务中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与开发商搞好新建市场移交工作,以利市场管理、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八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市场内固定门面、摊位的经营业主,应悬挂证照合法经营。

  第九条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在统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超越门面、摊位红线经营,更不准圈占市场内消防通道、人行过道。对堵塞消防通道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业主,县市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全县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根据市场产权性质的不同,县市场服务中心分别实施以下管理:

  (一)产权属于国有和以国有产权为主的市场,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主办或领办,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县城区集体产权的市场,可以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代管,由产权持有者与县市场服务中心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利益分配关系,县市场服务中心派驻管理人员进入市场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三)产权属于个体的市场及乡镇(区)集贸市场,县市场服务中心对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特别是消防、治安、卫生、计生以及其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治安、卫生、计育、食品安全检查。在城区集贸市场中设立菜农自产自销区,方便群众,同时配合县城管部门强化周边城区市容管理,提高市场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对走街串巷沿途交易和以马路为市占道经营的零散摊担、板车(三轮车)、临街违规屠桌,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及各乡镇(区)配合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章市场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业主和市场产权所有者,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产权属于国有的农工贸市场临主要街道的店铺视为门面,市场内经营场所原则上视为摊位。产权属于县市场服务中心的门面或摊位的市场设施租赁服务费或交易手续费按县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经营业主收取。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由县工商局自行收取。集贸市场内地方各税由县地税局委托县市场服务中心统一代收。

  第十七条县市场服务中心每年应从自有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第五章市场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农工贸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严格入市场检查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同一问题或事项坚持谁先受理,谁先检查的原则,并将受理情况主动抄送相关单位,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农工贸市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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