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时间:2024-09-05 19:29:49 林强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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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通用11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通用11篇)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1

  一、背景与目的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实现新生儿听力障碍的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质量控制方案。

  二、筛查对象

  1. 普遍筛查:凡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

  2. 重点筛查: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如: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等)的患儿。

  细菌性脑膜炎。

  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

  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三、筛查流程

  1. 初筛:

  筛查机构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

  筛查在新生儿出生后3-5天内进行,最迟不超过42天。

  初筛单位需设立专用诊室,保持室内安静,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筛查人员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合格。

  2. 复筛:

  初筛未通过者,需在出生后42-49天内到复筛单位进行复查。

  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复筛未通过的,需进一步转诊至听力诊断中心进行确诊。

  四、质量控制措施

  1.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对筛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筛查技能和诊断水平。

  2. 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3. 完善信息管理: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和追踪。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

  五、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实施情况。

  2. 评估机制: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包括筛查率、通过率、转诊率等指标,确保筛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2

  一、目标设定

  本方案旨在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听力障碍的早期发现率和干预率,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二、筛查标准与流程

  1. 筛查标准:遵循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筛查流程:

  筛查前准备:包括筛查设备的校准、诊室的准备等。

  筛查操作:按照规范流程进行筛查,确保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

  结果判读:根据筛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复筛或转诊。

  三、质量控制要点

  1. 设备管理:定期对筛查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人员资质:筛查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并接受定期培训。

  3. 环境控制:筛查诊室需保持安静、整洁,减少外界干扰。

  4. 信息记录:对筛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筛查时间、结果、新生儿信息等。

  四、持续改进机制

  1. 问题反馈: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筛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分析改进: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3. 效果评估:通过评估筛查工作的.效果,不断优化筛查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五、宣传与教育

  1. 家长教育:向家长普及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提高家长的配合度和参与度。

  2. 社会宣传: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关注和认识。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3

  一、背景与目的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质量控制方案。

  二、筛查对象

  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具有以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1.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 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 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

  4. 细菌性脑膜炎。

  5. 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6. 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7. 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8. 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9. 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

  10. 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三、筛查流程与要求

  1. 初筛

  时间:新生儿出生后3-5天内(最迟不超过42天)。

  设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

  环境:设置相对安静、整洁的诊室,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不需要特殊隔音处理,但需保持室内安静。

  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

  结果处理:初筛未通过者,应及时告知家长在新生儿出生后42-49天内到复筛单位进行复查。

  2. 复筛

  时间:初筛未通过者及高危因素新生儿,在出生后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

  设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结果处理:复筛未通过者,应告知家长在出生后3个月内进一步诊断,并填写相关转诊单和登记表。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

  1. 机构管理:各级助产单位需按规定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并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和宣教工作。

  2. 技术培训: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筛查质量。

  3. 信息管理:筛查机构需将筛查数据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并按要求上报。

  4. 监督考核: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筛查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筛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宣传教育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及社区等处设立宣传栏或张贴宣传画,介绍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医学常识,提高家长对听力筛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4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提高筛查覆盖率和准确率,确保对有听力障碍的新生儿能够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治疗,减少因听力障碍对新生儿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筛查对象与标准

  1. 筛查对象: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的新生儿,以及出生后未接受听力筛查的儿童和初次筛查未通过者。

  2. 重点筛查对象:包括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如NICU住院超过5天、有听力障碍家族史、宫内感染等。

  三、筛查流程

  1. 知情同意:孕产妇住院分娩入院后,工作人员需充分告知新生儿家长听力筛查的目的意义与检测流程,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2. 初筛:新生儿出生48小时后进行听力筛查,并将结果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初筛未通过者或有高危因素需定期复查的婴儿,应在42天内接受复筛。

  3. 复筛与转诊: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复筛机构需出具转诊通知单,动员家长将婴儿转诊到听力诊治机构确诊。

  四、质量控制措施

  1. 机构与人员要求:筛查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筛查人员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

  2. 设备与环境:筛查室需通风良好、环境噪声小于45dB(A),并配备符合要求的筛查设备。

  3.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听力筛查信息系统,确保筛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监督与考核: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筛查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筛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宣传与教育

  加强听力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家长对听力筛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增强家长的参与意识和配合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5

  一、背景与目标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质量控制方案。本方案旨在实现新生儿听力障碍的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不良影响。

  二、筛查对象与重点

  1. 筛查对象:凡在出生后3天至出院前的新生儿,均应进行听力筛查。

  2. 重点筛查对象: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等)的患儿。

  细菌性脑膜炎、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三、筛查流程与质量控制

  1. 初筛:

  筛查机构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并在产科疗区设置专用听力筛查诊室。

  初筛人员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

  初筛结果应及时告知家长,未通过者需在出生后42-49天内进行复筛。

  2. 复筛:

  复筛机构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复筛未通过者,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转诊至听力诊断中心进行确诊。

  3. 随访与干预:

  对确诊的`听力障碍儿童,应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并进行长期随访。

  筛查机构应建立完整的筛查、诊断、干预和随访档案,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与管理

  1. 行政部门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

  2. 机构内部质控:筛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筛查设备、人员进行检查和培训。

  3. 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宣传、家长反馈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五、宣传与教育

  1. 家长宣教:在产前检查、分娩及产后访视等环节中,向家长普及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

  2. 医护人员培训:定期对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6

  一、优化筛查设备与环境

  1. 更新筛查设备:确保筛查机构配备先进的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定期维护和校准设备。

  2. 改善筛查环境:设置独立的听力筛查诊室,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减少环境噪声对筛查结果的影响。

  二、强化人员培训与管理

  1. 定期培训:对筛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最新的筛查技术和操作规范。

  2. 持证上岗: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筛查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水平。

  三、完善筛查流程与记录

  1. 标准化筛查流程:制定详细的.筛查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标准要求。

  2. 完善筛查记录:建立完整的筛查记录体系,包括筛查登记表、报告单、转诊单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加强随访与干预

  1. 建立随访机制:对初筛未通过和确诊的听力障碍儿童建立随访机制,定期跟踪其听力发展情况。

  2. 个性化干预方案:根据儿童的听力损失程度和原因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指导。

  五、强化监督与评估

  1. 定期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筛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效果评估:定期对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通过收集家长反馈和社会评价等方式评估服务质量。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7

  一、背景与目标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质量控制方案。本方案旨在实现新生儿听力障碍的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影响。

  二、筛查对象与重点

  1. 筛查对象:

  凡在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

  2. 重点筛查对象: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

  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患儿;

  细菌性脑膜炎;

  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

  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三、筛查流程与要求

  1. 初筛:

  筛查时间:新生儿出生后3-5天内(最迟不超过42天)。

  筛查地点:经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设备要求: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

  环境要求:初筛诊室需相对安静、整洁,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人员要求:从事听力障碍筛查的.人员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

  2. 复筛:

  筛查时间:初筛未通过者,需在出生后42-49天内进行复筛。

  筛查地点:指定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结果处理:复筛未通过者,应告知家长在出生后3个月内进一步诊断。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

  1. 培训与考核:定期对筛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考核,确保筛查质量。

  2.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筛查数据的实时录入、分析和反馈。

  3. 监督与评估: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质量评估。

  五、宣传与教育

  1. 宣传内容: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知识。

  2. 健康教育: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及社区等处设立宣传栏或张贴宣传画,介绍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3. 家长教育:基层儿保医生应利用新生儿访视的机会,向孕妇及家属发放宣传资料,做好咨询及健康教育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8

  一、目标与原则

  本方案旨在通过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提高筛查质量,确保听力障碍的早发现、早干预。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筛查流程

  1. 知情同意:

  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和做法,并签订《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2. 初筛:

  时间:新生儿出生48小时后至出院前。

  方法:使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进行听力初筛。

  结果处理: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和《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并向家长出具。

  3. 复筛:

  对象:初筛阳性者、有高危因素虽通过筛查但须定期复查者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初筛者。

  时间:出生后42天内。

  方法:使用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进行复筛。

  结果处理:复筛阳性者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并转诊至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进行进一步复筛。

  三、质量控制措施

  1. 设备维护:定期对筛查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人员培训:加强筛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3. 环境控制:保持筛查诊室的安静和整洁,减少外界干扰因素对筛查结果的影响。

  4.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筛查数据的电子化管理和共享。

  四、监督与评估

  1. 内部监督:医院内部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宣传与教育

  1. 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家长教育:加强对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家长对听力筛查的认知度和配合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9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20XX—20XX)》,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

  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具有下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一)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二)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

  (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

  (四)细菌性脑膜炎;

  (五)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七)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九)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

  (十)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十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二、初筛单位的确定

  按照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凡经长春市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达到《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均应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初筛工作。

  三、筛查单位设施基本要求

  (一)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二)初筛单位要求在产科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音处理,能够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四、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障碍筛查的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在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五、筛查程序和要求

  (一)初筛

  1、新生儿出生3-5天内,产科的听力筛查人员对其进行 听力障碍筛查,由新生儿家长填写“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筛查后将“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转诊单”(附件2)一联粘贴在产妇病历(“粘贴辅助检查结果”)位置,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见附件3)中做好相关登记,妥善保存,另一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

  2、初筛未通过者,筛查人员应及时告知新生儿家长在 新生儿出生后42-49天内到复筛单位进行复查,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初筛结果即使正常,也要告知家长应密切注意新生儿听性行为发育情况,(主要观察婴幼儿对不同频率、强度声音做出的反应,可在小儿背后两侧无规律的发出声响,观察小儿是否转头向给声侧。将给小儿的声刺激与另一种特定的无关刺激在时间和空间上适当结合,经多次训练后形成听觉条件反射,以此判断其听力)。出生后3年内每6个月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随访一次。

  3、没有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助产机构应告知新生儿 家长,新生儿出生后3-5天内带转诊卡片(附件4)(最迟不超过42天),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听力障碍筛查的初筛。

  (二)复筛

  指定长春市妇幼保健所为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单位,承担全市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工作,并将复筛阳性的新生儿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确诊。

  1、复筛人员需填写: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一联粘贴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登记本》上,并做好相关登记,另一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

  2、复筛未通过的,复查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家长于出生后 3个月内进一步诊断,并填写《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诊断筛查复查登记本》上详细登记相关信息,由复查单位保存。

  六、保证措施

  (一)组织管理

  1、长春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2、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听力障碍初筛、复筛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工作。

  3、各级助产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工作,并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和宣教工作。

  (二)健康教育及培训

  各地应有计划的在报纸、电视等有关媒体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医学常识,要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及社区等处设立宣传栏或张贴宣传画,介绍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基层儿保医生应利用新生儿访视的机会将印有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内容的情况简介、宣传单发放到孕妇及家属手中,并做好咨询及健康教育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10

  据xx市卫生局印发的《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试行)》的通知(x卫基妇发〔20XX〕13号)文件精神,我院作为xx区区域医疗中心、区直综合医疗机构,以被确定为xx区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为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进一步做好我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工作的管理

  (一)成立xx市人民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业务院长

  成员:医务部主任、防保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妇产科正副主任级护士长

  职责: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1、医务部负责制定医院新生儿筛查工作方案,负责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申报表,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2、妇产科负责选派骨干人员参加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培训,积极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宣教工作,履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告知制度,负责筛查信息汇总工作。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预防保健部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报送工作。

  二、筛查和诊断对象

  在家长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筛查机构应对出生后48小时的新生儿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尤其是有以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14)多次生育、胎粪吸入或缺乏出生前监护的新生儿。

  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市听力诊断中心接受进一步诊断。

  三、筛查程序

  (一)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和做法,并签订《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二)新生儿出生48小时后至出院前,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初筛,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并向家长出具《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

  (三)对初筛阳性者、有高危因素虽通过筛查须定期复查者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初筛者,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家长在出生后42天内接受复筛。

  (四)对复筛阳性者,由负责筛查人员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交给新生儿监护人,通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将其转到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进行进一步复筛。同时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登记表》。

  上诉《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登记表》等,详见附件。

  四、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和流程以及《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做好筛查、咨询工作,加强各环节质量控制,定期自查。筛查管理中心负责每年对全县听力筛查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报送制度。预防保健部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向市、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公室(中心)报送我院筛查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20XX年7月-8月:填报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申报表。

  (二)20XX年8月25日-9月5日:制定印发汉中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并全院执行。

  (三)20XX年7月起妇产科开始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并开始统计数据。20XX年10月起预防保健部开始上报统计数据,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上报上一季度的数据。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11

  为尽早发现我省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降低儿童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20XX年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XX〕1077号)及《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在对20XX年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妇社发〔20XX〕3号)总结完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尽早发现我省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降低儿童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

  (二)具体目标

  1.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初筛率)达到省级下达的年控制指标(年度活产新生儿为基数),2016年达到70%以上。

  2.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晓率达60%以上。

  3.各助产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告知率达到100%。

  4.初筛未通过者复筛率达到90%以上。

  5.复筛未通过者转诊到云南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的转诊率达到80 %以上。

  6.听力障碍确诊者转介到省残联的转介率达到95%以上。

  7.听力障碍确诊者康复训练率达到70%以上。

  8.筛查报表上报及时率、准确率均达95%以上。

  二、筛查机构与筛查对象

  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备听力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出生的活产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工作。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为云南户籍,即可享受云南省免费筛查。

  三、筛查流程及内容(流程图 附件 1)

  对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告知(听筛健教处方 附件2)。

  监护人填写知情同意书(附件3),医务人员对新生儿进行第一次听力筛查,对筛查未通过者进行复筛,对复筛未通过者进行转诊。

  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进行确诊,并转介听力障碍患儿信息。

  对确诊听力障碍患儿追踪治疗、康复训练和随访。

  (一)听力初筛和复筛

  1.健康咨询和告知。在对新生儿实施听力筛查前,医务人员须将有关规定及筛查目的、意义、流程、惠民政策等情况告知新生儿监护人。新生儿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对新生儿进行筛查。

  2. 初筛。按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20XX版)》,听力筛查机构在本辖区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填写《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基本信息登记台账》(附件4),并向监护人出具《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附件5)。对于因提前出院等原因需要延迟筛查者,助产机构负责书面告知监护人延迟筛查地点和时间,填写《云南省新生儿听力延迟筛查告知书》(附件6),并追踪新生儿延迟筛查情况。

  3. 复筛和转诊。听力筛查机构召回初筛未通过者或漏筛者,于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并填写台账和出具报告;复筛仍未通过者,还应填写《云南省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台账》(附件 7)和《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附件8),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内转诊至云南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接受进一步诊断。

  4. 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也应将其信息填写到《云南省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台账》,同时在其出生3年内每年对其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转诊到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给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听力障碍诊断和干预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转诊至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进行诊断。

  2. 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至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进行确诊和随访。

  3.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见附件9),对片区转介的`复筛不通过患儿进行确诊,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婴幼儿,诊断中心须出具《云南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附件10),填写《云南省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附件11,由筛查机构协助完成),并为其制定干预康复方案,取得家长知情同意后,为其提供干预疗法。

  4.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三)随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云南省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台账》,协助筛查机构对复筛未通过的儿童进行跟踪随访,督促监护人在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到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确诊;对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进行每年至少1次至3周岁的定期跟踪随访,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转诊到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就诊。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进行每半年至少1次至6岁的定期随访,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或配戴助听器的患儿进行定期复查和人工听觉装置或助听器调试;指导患儿的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残联备案并接受康复训练。

  (四)转介救助

  省听力障碍诊断中心须将当月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信息及时填写《云南省听力障碍儿童转介登记表》(附件12),在次月1日转介到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专用加密邮箱:xxx,由其2个工作日转介到省残联直属单位省聋儿康复学校。由残联系统承担听障儿童救助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分工与职责

  (一)组织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小组、专家技术指导组(附件13),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1.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残联部门联合成立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和转介治疗机制,研讨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和信息沟通。

  2.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管理小组。在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落实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和质量控制;定期举办工作例会,组织人员培训。管理小组办公室下设在云南省妇幼保健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管理、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监督指导、信息收集和报送等。

  3.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培训、健康教育、质量控制以及对筛查治疗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指导,为决策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各州(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成立相应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划内的听力筛查机构、筛查费用报销机构及程序并进行公示、上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机构职责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XX版)》有关要求,充分尊重被筛查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科学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1.听力筛查机构: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转诊及追访等工作;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应当每月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筛查人数、筛查不通过患儿数等信息。做好知情同意书、台账、病历、反馈检测结果、听障患儿个案等资料归档工作,保存期限至少10年。

  2.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听力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筛查机构和新生儿监护人进行召回复筛、转诊和随访,协助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和残联对患儿进行康复训练。对无法联系或拒绝而不能进行复筛、转诊、干预、随访的患儿,须注明原因并存档。若为拒绝,其监护人必须签字;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3.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对辖区筛查机构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咨询以及康复救治等工作;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要及时反馈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管理小组办公室,由其将确诊儿童信息及时转介到省残联。

  4.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按照幼儿发展规律及听力障碍儿童的特殊要求,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开展听力干预和康复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

  1.完善筛查转介网络

  要求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单位至少指定1名转介联系人,建立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介网络,严格按照转介流程(详见附件14)进行操作。

  2.人员技术培训

  由各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州、县两级听力筛查机构中选派听筛骨干医师到昆明市儿童医院省听障诊断中心等指定培训机构进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进修计划表(附件15)报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管理小组办公室。进修时间为一周,进修后开展逐级培训。

  (二)信息管理

  1.报表种类及报送要求

  季报表:《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季度统计表》(附件16),根据国家要求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报送,州(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次季首月10日前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报表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信息中心邮箱XXX。

  月报表:即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月报。

  个案表:《云南省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云南省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表》通过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介网络(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单位指定联系人)按照转介流程(附件14)逐级上报;《云南省新生儿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转诊登记表》、《云南省听力筛查转介安置登记表》(附件17)按照流程逐级反馈。

  省妇幼保健院信息中心应按月、按季度审核汇总分析相关数据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及国家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2.县(区)级残联要做好听力障碍儿童听力干预及康复安置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按季度逐级报送州(市)级、省级残联,省级残联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残联部门共享听力障碍儿童诊断、转介及康复等信息。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并确诊听力障碍患儿及时协调残联进行康复,残联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听力障碍儿童诊断、转介及康复等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经费管理

  1.筛查经费。从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及重大公共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经费列支,具体标准见当年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补偿标准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方案。

  对于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在本州(市)出生的新生儿,各助产机构不得向其监护人收取筛查费用;对于父母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州(市)出生的新生儿,助产机构可先向监护人收取筛查费用并出具有效凭证,告知监护人携带有效凭证到户籍所属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销。

  2.治疗费用。

  (1)农村户籍:当年出生未参加新农合、筛查确诊的患儿,其就医费用随母亲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按照新农合有关报销规定进行报销。

  (2)城镇户籍: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出生后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残联系统根据国家项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患儿提供一定的干预治疗、康复训练救助费用。

  (4)对于贫困患儿家庭,各地应考虑多渠道给予生活、治疗方面的救助,以保证筛查后的治疗,降低致残率。

  (四)质量控制

  1.各种率的计算

  初筛率(筛查率)=实际初筛数/活产数×100 ﹪(>95﹪)

  初筛通过率=初筛通过数/实际初筛数×100 ﹪ (>85-90% )

  初筛未通过率(阳性)=初筛未通过数/实际初筛数×100 ﹪

  =1-初筛通过率(<10-15﹪)

  复筛率=实际复筛数/初筛未通过数×100 ﹪(>90﹪)

  复筛通过率=复筛通过数/实际复筛数×100 ﹪(≈ 60﹪)

  复筛未通过率=复筛未通过数/实际复筛数×100 ﹪

  =1-复筛通过率(≈ 40﹪)

  转诊率=听障诊断中心接诊数/筛查未通过数(应转诊数)×100 ﹪(>90﹪)

  发病率=听力损失数/同期可供筛查数( ≤ 3‰ )

  可供筛查数=活产数-住院期间新生儿死亡数

  2.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8)

  各级可结合工作实际选取部分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联系人:李育操,0871-67195360

  省听筛项目管理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琼,电话及传真:XXX,专用加密邮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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