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消费者服务工作方案
学会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能更好的完成工作方案。当某个项目将要开展时,我们需要为上级提供多种工作方案,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消费者服务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消费者服务工作方案1
为探索建立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履职领域的金融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试点方案》(大银发[20xx]4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大银发[20xx]47号)精神,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立足人民银行法定职能,结合县域实际,积极探索金融维权工作的方式方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维权对象
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全面履职
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行政职权,采取道义劝告、协商调解、考核评价等非强制手段,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
安全稳健运行。
(二)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畅通投诉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金融维权工作便捷高效。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加强监管,维护稳定
严格履行人民银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金融侵权案件线索追根溯源,深入剖析原因,查找监管漏洞,完善监管体系,提高履职效能,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四)开拓创新,务求实效
针对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消费者投诉的问题,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有效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侵权争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金融普惠。
四、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
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春贤 (党组书记、行长)
副组长:王 永 (党组成员、副行长)
常志华 (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纪检组长)
成 员:田 波 (综合管理股股长)
杨国昌 (综合管理股副股长)
马永琼 (基础业务股股长)
徐秀娥 (基础业务股副股长)
王 敏 (基础业务股副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管理股,由田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国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分办、反馈及督办工作)。
五、维权领域及部门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照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目录的相关规定,维权领域及责任部门如下:
(一)征信领域:信息异议、非法采集信息、信用报告非法或不当查询或使用、超期处理等。责任部门:综合管理股;
负责征信领域投诉的送转及处理。
(二)银行卡领域:违规办理银行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责任部门:基础业务股;负责银行卡领域投诉的送转及处理。
(三)票券领域: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国债交易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违规收取费用、不按规定为存款人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等。责任部门:基础业务股;负责票券领域投诉的送转及处理。
(四)人民币流通领域:违规收付人民币、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法定货币伪造变造等。责任部门:基础业务股;负责人民币流通领域投诉的送转及处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实施的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责任部门:根据侵权行为性质确定。
以上维权领域的责任部门,要严格公正执法,稳步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工作机制
(一)投诉举报机制
1.支行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
投诉信箱(地址:XX县博南镇新光东路8号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综合管理股,邮编:672600)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加强网络建设,对外公布投诉网站域名等形式,畅通并拓宽金融消费者表达诉求和寻求救助的渠道。
2.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将六大维权领域向社会作公布。
(二)投诉处理机制
1.受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采用首问责任制和登记备案制。支行综合管理股接到金融消费者电话、信件等投诉,首先对投诉材料进行初审,初步核实投诉人的基本信息、被投
诉的金融机构信息、投诉事由(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投诉的金融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材料)、投诉请求等内容,金融
消费者投诉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补正。对侵权行为确属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且投诉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制作受理登记备案表。基础业务股直接收到的投诉,受理后到综合管理股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对不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2.分办。支行综合管理股受理投诉的当日内,要根据侵权行为性质将投诉受理登记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分送承担管理职责的部门。
3.处理。投诉处理实施限时办结制。职能部门收到支行综合管理股分送的投诉受理登记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核实相关事实,可以将投诉送转被投诉单位处理或自行处理。承办职能部门可以电话询问、约见投诉人或被投诉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要求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报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可以走访被投诉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全面掌握争议事实情况。职能部门要对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记录,取证要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取证规则。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主持协商调解。在掌握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在收到综合管理股分送投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将送转被投诉单位处理结果报送支行综合管理股。投诉确属重大疑难问题在10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处理时限可以延长10日。
4.督办。支行综合管理股要密切跟踪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过程,对重大或社会关注热点等金融消费者投诉,支行综合管理股进行督办。
5.反馈和移送。支行综合管理股收到职能部门处理决定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和被投诉单位,可以适当进行回访了解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评价。对金融侵
权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成果运用。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果运用,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支行综合管理股每半年定期分析汇总金融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以联席会、工作通讯等方式及时通报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情况,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经验共享的平台,促进辖内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三)疑难问题处理机制
对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可以采取集体决策和协调处理机制。
(四)档案管理
职能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结案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工作资料、格式文书等整理归类后移交支行综合管理股,支行综合管理股整合全部资料后立卷归档,并按年度移交综合档案室。
七、处置措施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处理手段和法律法规依据,支行可以依法、合理、适当地综合运用指导、协商、调解、道义劝告、综合评价、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
(一)指导。对于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中可能遭遇的金融侵权问题提供指导、解答和帮助。
(二)道义劝告。对于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相关机构充分说明利害关系,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迅速停止侵权行为。
(三)协商调解。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投诉人进行协商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性协议。
(四)综合评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情况管理,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情况纳入“两管理、两综合”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情况进行评价和通报,灵活调整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五)执法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直接开展执法检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适当措施。
八、其他配套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树立和维护人民银行权威。在抓好宣传教育的同时,要注重与银监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各类学校等的有效联动,主动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此外,还要不断强化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金融消费纠纷处理实务以及法律法规理论实践等方面的培训。
(二)加强调查研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人民银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共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和案例信息库,强化分析研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与典型案例共享机制,不断总结处理金融
消费者案件的方法和经验,及时调整工作侧重点,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和创新工作措施,提高工作实效。此外,对于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案例形成研究成果及时向上级行报送,以促进金融制度规范的不断完善。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参加,并建立联络员(由各机构办公室主任担任)制度,方便沟通联络。同时,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维权范围、处置措施、办事机构以及其他要求告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效。
银行消费者服务工作方案2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畅通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市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分行决定于20xx年3月中旬在全行范围内集中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畅通维权渠道,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活动时间
20xx年3月17日至3月25日
三、活动内容
1、组织全辖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学习宣传“新《消法》”规定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六项权利,促进我行和金融消费者进一步准确理解自身的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
2、积极与金融消费者进行沟通,告知他们维权的各种正当渠道和方式,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与维权途径、我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建议的范围与方式、金融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更加有序合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学习和宣传人民币收付、银行卡业务、票券支付业务、国债业务、征信业务、金融信息保护、外汇管理等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县支行及其所辖网点请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实施。结合分行活动方案要求,请一并执行。
四、有关具体活动安排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相关部门职责,现将我行活动安排具体明确如下:
1、依托网点宣传。
3月17日开始,全辖各网点、分行营业部在本网点悬挂活动宣传标语或通过LED屏滚动播放活动宣传标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在营业大厅门前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折页,设立宣传咨询台,现场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请分行个人金融部及时设置网点LED宣传标语。
各网点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日常服务工作中,在银行卡、服务效率、服务态度、自助设备、国债销售、理财产品销售等纠纷多发领域大力向公众宣传普及相关金融知识。
2、组织专题学习培训。
各支行(部)要组织业务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能部门人员开展“新消法”专题学习,重点学习新《消法》中与金融消费有关的“经营者的义务”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做到逐条学习、认真理解,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各项义务。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开展研讨和培训,促进金融服务人员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相关规定,提高投诉调解业务水平,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进行现场咨询。
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现场咨询活动,咨询服务的重点应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反假货币知识、残损币兑换、小面额货币兑换、个人信用记录、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范、利率政策等方面。通过在学校、社区、企业、农村等地分别设立宣教点、流动学校、金融知识服务站等形式,深入开展公众金融教育服务工作。
请各一级支行、分行营业部在本次活动期间安排1次现场咨询活动,并在分行网站报道和宣传。
4、借助媒体宣传。
各单位要根据本行(部)实际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措施和成果,宣传金融维权渠道,普及和谐消费理念和安全消费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共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活动期间,请办公室根据全行宣传情况在《淮安日报》、《淮海晚报》等主流媒体刊载相关宣传报道。
5、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相关知识考试。
分行将统一安排人员参加市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测试活动,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新《消法》中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知识以及《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
五、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有序开展。
各支行(部)要从维护社会公众信心和树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良好形象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专人负责,抽调骨干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此次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2、突出主题,注重创新。
本次宣传教育活动要紧密围绕“畅通维权渠道”这一主题,将宣传重点放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加强对基层群众金融投诉渠道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的普及。要注重创新,广泛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
3、及时总结,反馈成果。
各支行(部)要及时反馈活动情况和宣传成果,包括文字信息和图片新闻。要做好本次活动的全面总结报告工作。3月20日前,各一级支行(部)将本单位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分行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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