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活动总结

时间:2021-11-26 08:26:50 活动总结 我要投稿

弘扬宪法精神活动总结

  一个热烈的活动已经结束,我们既增长了见识,也锻炼自身,这时候写一份活动总结就很重要了。那么好的活动总结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弘扬宪法精神活动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弘扬宪法精神活动总结

  弘扬宪法精神活动总结1

  “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今天我们迎来了xx个“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势在必行的一个重要举措。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对于夯实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凸显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营造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首先在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活动准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一言以蔽之,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维护宪法权威有赖于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宪法日”意味着是“宪法意识深化日”、“维护宪法权威行动日”。

  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于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国家机构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宪法的基本精神。权利保障是宪法精神的核心内容。人民的权益要靠宪法保障,宪法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从根本上讲,宪法的实施需要形成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共识,需要将这种社会共识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宪法的权威要求现行宪法获得人民普遍服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国家宪法日”,也意味着是“宪法价值的信仰日”、“公民权利的宣言日”,“公权力的规范日”,经过年复一年持之以恒的努力,必将进一步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进一步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只怕违法,不怕违宪”是错误观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还在于宪法作为“法中之法”具有法律位阶的最高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条文内容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来认识其特殊的法律功能。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母法从宏观上、原则上、全局上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系统调整和规范,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其本身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立法领域作出具体规范,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具体化,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照宪法思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宪法的违反。然而,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不少人存在“法律很近,宪法较远”的错觉,认为违反刑法、民法、诉讼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违反宪法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种“只怕违法,不怕违宪”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如不及时矫正,将使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闲法”。由此,“国家宪法日”还意味着是“宪法宣传日”、“宪法知识普及日”、“宪法价值体验日”,通过庄严庄重、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示范引领,普及宪法知识、培育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在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宪法宣传活动中感受宪法的崇高地位,在点点滴滴的现实生活中体验、认知宪法的价值,从而把遵守宪法作为指导、规范行为的最高准则,把维护宪法权威作为神圣的公民责任。

  诚如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弘扬宪法精神活动总结2

  12月9日上午9时,乌兰察布市在集宁新区广场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的首个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参加了此次活动仪式,乌兰察布市草原监督管理局派了5名草原监理人员参加了仪式。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副组长斯琴毕力格、云淮、蔺建军、王增强、宝音德力格尔、曹兴、孙建民等人出席了宣传活动仪式。

  乌兰察布、宣传部长云淮在讲话中指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各涉法执纪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基础工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社会工作责任,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拓展学习宣传的内容、形式和对象,切实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的作用,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真正让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云淮要求,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按照宪法办事,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全力推进“法治乌兰察布”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培养宪法意识。

  活动现场,草原监理人员通过法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单、摆放宣传展板,为群众现场讲解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培养法律意识,让农牧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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