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报告

时间:2024-08-05 16:19:4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调研报告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调研报告

法律调研报告1

  近几年来,我县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宽、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马氏庄园景区规划建设等,均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到17个乡镇,124个村庄,6133户家庭,近2万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群体复议、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由于因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涉及多方主体,交织着多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多种利益冲突,所以,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契合统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地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如我县先后制定了《大白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楚公路拓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马氏庄园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不规范,拆迁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人,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4、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1、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恶*事件。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镇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时引起的房屋拆迁。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见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之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现实中一直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还不同,再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别,所以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不妥当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现实申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加快城乡各项建设的发展,规范征用土地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确公权干预之法律限制,保护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财产权。

  在法治社会,公权限制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在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缺位,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法律制约,行政权力在千预私权中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应有的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拆迁行为加以限制。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公权干预过大损害私权。政府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发展规划、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处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介入其间。

  3、完善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则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细化补偿项目,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法定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第三,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房屋拆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第四,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救济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第五,明确因拆迁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获得救济的程序。

  4、明确拆迁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涉及到行政机关、用地单位、被征地集体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等,其中行政机关又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土地、建设、拆迁、规划及相关部门,如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等。那么各主体在拆迁活动中扮演的角色需要确定、行为需要规范,特别是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需要明确。对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更为重要,不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老百姓就无家可归。由于农村居民的安置首要问题是解决宅基地,而宅基地的审批涉及到很多问题,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需要使用耕地的,再加上与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所以基层组织解决这些问题相当困难,而不解决又不行,现行中只有靠不规范甚至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来进行,这就急需上级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下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法律调研报告2

  省司法厅副厅长卢庆祥的一行6人,先后对江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调研。

  7月7日上午,在江西省司法厅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座谈会。听取江西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叶青介绍了江西省相关工作的整体概况,江西省司法厅厅办公室、普法教育处、律师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西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将“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打造成司法行政“110”、法律援助建立“三个中心”、“十大法治人物”评选、“律师进社区”、“金牌调解”电视节目等亮点工作印象深刻,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7月8日上午,在嘉兴市司法局局长陆娟梅、副局长王林飞、秀洲区局局长姚福祥、海宁市局局长金中一等的陪同下,我们对嘉兴市部分市区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

  先后走访了秀洲区洪合公共法律站、秀洲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观看了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题片和公共法律服务专网演示,听取了陆娟梅局长关于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介绍。

  卢庆祥副厅长对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把握嘉兴统筹城乡发展先行机遇,创新工作思路,全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做法表示赞赏。认为嘉兴市此项工作起步早,保障足,范围广,法律服务资源丰富,队伍素质强,精神面貌好,能以群众需求的角度搭建便民平台,创新服务方式,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非常值得贵州省学习借鉴。

  7月8日下午,在海宁市司法局座谈会上,听取了海宁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海宁市司法局局长金中一介绍了近年来,海宁市创新构建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了以“海宁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龙头,海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紫薇说法”普法品牌、“@海宁司法”官方微博、“海宁司法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为补充的,集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虚拟型掌上“法律服务超市”,为群众提供了指尖可达的.便捷法律服务。随后,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海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及海洲司法所。

  卢庆祥表示,海宁市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具有鲜明的特色,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值得借鉴。并希望今后能与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加强交流,相互取长补短,更好地提升两省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下一步,将充分借鉴吸收浙江经验,更好、更快地推动贵州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

  7月9日,调研组来到江苏省司法厅。在江苏省司法厅听取了副厅长万力介绍《关于推进江苏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实践》。厅律管处、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苏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在完善网络、研发产品、扩大供给、加强保障方面,打造出了一个富有特色的江苏经验,尤其是在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上给与一定的肯定。

  7月10日,调研组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局李世刚副局长、区局王钢副局长陪同下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对江宁局12348协调指挥中心、法援中心、秣陵司法所进行实地考察,观看12348网络视频实时监控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实际操作。对江宁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进行高度的肯定及评价。

  对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调解、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资源,实现一体化法律服务;推动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司法所挂牌成立,由司法所与法服所、律所开展“所所共建”,定期或预约为社区群众提供服务;全区200个村(社区)法律顾问全部配齐;依托基层调委会组织,在各村(社区)普遍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利用“12348”视频指挥平台,在局机关和各级法律服务平台之间实现“一线通”,全区基本建立起“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初步成型。给予肯定,并将好的经验带到贵州,更好的推动贵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

  建议:一方面,抓好平台建设,建好四个体系。

  一是建立服务平台组织体系,解决“在哪里开展服务”问题。服务平台组织体系包括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县级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社区(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组成;网络平台包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及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的具备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功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

  二是建立服务产品项目体系,解决“提供什么服务”问题。制定指导全省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产品化。项目按需设置,居民自主点单,通过向城乡居民印发《公共法律服务手册》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推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明确各个产品项目的具体内容、服务模式、供应渠道和最新政策,方便群众选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新需求。

  三是建立服务供给配量体系,解决“如何集约服务”问题。举例来说:把信访中心和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在一个大厅合署办公,群众有矛盾纠纷来上访,信访中心接待、登记,综合服务中心有专业调解员跟进调解,调解成功了,可以写个协议书进行公证,不成功可以找律师帮助打官司,打官司固定证据我们可以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打不起官司的我们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还把法治宣传贯穿其中,这就形成了一条龙的集约服务。

  四是建立服务指标考评体系,解决“确保规范服务”问题。这是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成效进行管理和评价的制度性安排,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同度和满意率,也是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主要保证。主要包括:服务设施、人员配备、工作流程、业务规范、服务绩效和满意度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另一方面,实施“四大工程”,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实施法律服务利民工程。通过顶层规划立标准,基层实践接地气,网上网下齐头并进,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一体化建设。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服务平台,将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公证九项职能“打包”综合提供,查询服务、窗口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齐头并进。

  二是实施法治宣传育民工程。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首个“国家宪法日”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宣传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实施法律援助济民工程。重点抓好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了“农民工讨薪行动”、妇女维权、残疾人法律援助月等专项活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在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市妇联对接,建立了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行法律援助“绿卡”制度,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推动便民示范窗口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123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纠纷调处、普法宣传、综合服务、政务监督、协调联动等服务功能。

  四是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重点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在省、市、县广播电视台开辟了人民调解栏目,引领调解工作向精细化发展。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共建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20个。建立法律专家库和人才库。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创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机制。应用了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系统,对全省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迈向新台阶,取得更大的成绩。

法律调研报告3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中央电视电新闻频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连续报道了一起遗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向遗腹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产生的十八年的抚养费损失。评点专家认为,本案为遗腹子的法律保护问题提供了借鉴。笔者认为遗腹子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没有法律根据,但其利益可以通过其母的起诉得到维护。试分析如下:

  一、遗腹子不是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对出生前的法律关系,遗腹子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法律虽规定遗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继承权,但这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不能作为一般规则和依据。在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遗腹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遗腹子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遗腹子不具备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该案的原告。虽然遗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诉讼权利能力受其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才享有诉讼权利。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当然在所有诉讼关系中享有诉权是不正确的.。

  二、遗腹子出生后抚养费用的损失应予赔偿。

  遗腹子的抚养费用是客观存在的。这一费用可以构成损害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由于遗腹子出生前父亲已经死亡,所以母亲依法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遗腹子与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与母亲形成抚养关系。由于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负担的抚养义务成为母亲一人的义务,其中原可由父亲承担的义务转由母亲来承担,这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亲的责任的增加,因而构成母亲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与抚养责任的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对这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仅符合一般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而且具备现行法律的根据。母亲遭受的抚养义务负担增加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直接基于死者对遗腹子的抚养关系,因而不能直接适用关于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的规定,而是根据全面赔偿原则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实际情况,依其他费用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因人身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时胎儿抚养费用的对比分析。

  因人身损害致受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对受害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明确作出了规定。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应否赔偿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上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笔者认为,也应当给予赔偿。

  理由如下:

  第一、胎儿依自然的生理规律在正常发育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与受害人形成抚养关系,人身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必然造成其经济收入的减少从而对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产生负的影响。这一结果的出现与人身损害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受害人抚养能力降低的损害结果,侵害人应当承担责任。这是侵权构成一般理论在这一场合下具体运用的必然结果。

  第二、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的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这样规定是针对因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所造成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基本原则的必要的补充。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确定侵害人对受害人在残疾前形成的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内在的统一的要求,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它通过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裁判,不仅直接保护了受害人本身的权利,而且体现出法律的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对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形成的胎儿其出生后的抚养费,侵害人依法应当给予赔偿。基于上文已阐述的理由,新生儿不能向侵权人主张此项权利,只有受害人才能主张此项权利,成为索赔抚养费损失的诉讼主体。

法律调研报告4

  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我们近期对本局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现将检查和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首先要学好审计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我局在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紧紧围绕“角度、广度、力度、尺度”四个环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围绕中心,选准审计角度,将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工作;三是拓宽领域,扩大审计广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四是宽严结合,掌握处罚尺度。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重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不断增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通过这四项工作,我局既坚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xx--20xx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要针对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加强学习,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时间,专门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给审计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打下扎实法律基础。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来保证。要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外,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审计工作需要。

  3、注重教育,使审计人员刻苦勤勉工作

  要注重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心,使审计人员爱岗敬业,承担责任,树立服务意识,刻苦勤勉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任务,为提高全社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作出贡献。

法律调研报告5

  一、基本情况

  目前,启东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这两类对象。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8家,法律服务所21家,法律服务人员159人,其中律师76人,法律工作者83人。近几年,市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主题,着力提升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果得到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法律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经常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把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做为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积极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各类技能比武,充分展示我市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综合业务能力,其中法律工作者唐丽丽入选南通市代表队参加省法律服务辩论大赛荣获三等奖。

  (二)服务领域有所拓展。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通过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履行代理人、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中心工作,努力拓展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律师服务年”、“法律体检”等活动,跻身经济建设等领域,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有效规避各种经营风险;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及其部门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主动参与各类社会调解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xx年共参与各类咨询宣传活动8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0多份,利用专业优势参与解决各类涉法涉诉案件19件,为政法委出具涉法涉诉法律意见书12份。

  (三)法律援助工作再创佳绩。一是开展法律援助“零距离”行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实现服务“零等待”、渠道“零障碍”、办理“零门槛”,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起到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基层百姓解难的作用。二是推出法律援助律师“点援制”模式。建立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满足不同案件受援人的需求,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效果的化。三是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互评互查活动。综合采用旁听庭审、案件回访、案件评查、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等办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刘娟律师承办的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南通市十大残疾人法援优秀案例;黄新宇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作为经典案例成功入选《人民法院会报》。

  (四)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我市在南通率先建立了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法务代理、公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成了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支撑,镇乡、园区、街道法律服务平台为依托,以广大 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目前全市106名法律服务人员在全市304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实现了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二、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

  (一)法律服务队伍整体实力有待加强。从数量上看,目前我市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数量在159名,每万人拥有法律服务人员(含律师、法律工作者)配比只有1.6,不仅远远低于省委、省政府每万人拥有2.8名法律服务人员的要求,在南通各县市中也处于中等偏后位置。从经营规模上看,我市的法律服务机构,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依照惯例,律所内执业律师超过10人,可以算中等规模。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市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小型所,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从业务拓展上看,我市律师服务范围基本上以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等传统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诸如项目投资、企业并购、破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较强的高端业务占比较少,律师队伍经验积累及专业团队建设缓慢,无力在区域化市场竞争中占据席位。另外,基层法律工作者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准入门槛低,无论法律专业素养,还是业务拓展方面,都与当前的法律服务需求有一定差距。

  (二)法律服务市场亟需整顿。一是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极个别从业人员甚至与司法人员非法勾兑,拉关系,办人情案,贿 赂司法人员,制造虚假诉讼,破坏整个行业的风气,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和公正。二是“土律师”、“黑律师”等“黄牛”兴风作浪。“黄牛”多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这部分人通常全天候守在医院、交通事故受理点、正规律师事务所门口等待案源,第一时间接触这些缺钱又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体,蓄意唆使当事人缠诉滥讼,导致当事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致使此类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浪费司法资源。这些“黄牛”往往利用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或无经济能力的劣势,宣称“打官司包赢”,对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并通过假定借款协议、掌握受害人银行卡等新形式来规避司法部门监管,从而获得超出正常收费数倍的高额代理费。一些新进或案源较少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其身份代理案件,获得少许代理费,依附这些“黄牛”生存。据透露,一些资深“黄牛”,一年从中牟利可超百万元。三是部分法律咨询中介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启东市场上存在大量不符合从业条件的执业机构和人员,如法律咨询公司、交通事故代理公司、讨账代理公司以及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名义登记的法律部等。民事诉讼法(20xx)、行政诉讼法(20xx)规定,只有三类人可以代理民事诉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社区、单位的人,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对于其他没有列举的对象则无代理职能。这些机构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只经工商登记,便从事法律代理业务。由于这类机构和人员游离于各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之外,肆无忌惮地以压价、支付介绍费、乱许愿等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更有甚者冒充律师进行非法执业、欺骗委托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经营秩序。

  (三)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水平有待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一是律师队伍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缺位及监督指导乏力等问题比较突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依靠主任及合伙人,管理者往往把精力放在办案创收上,而忽视内部管理与制度的落实执行,而且由于律师执业的相对独立性,容易出现“各自为战”、“柜台出租”等情况;律师协会成立近十年未换届,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协调、维护律师权益、规范律师市场的作用。二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缺乏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后,改制为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组织。相对律师行业而言,无论从行政管理还是行业自我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和整个社会对基层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关注度和支持度较低,造成管理薄弱松散,行业发展缓慢。与律师队伍迅速壮大的态势相比,这个群体逐年老化萎缩。三是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例如,我市在城东建立了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不同于句容、如皋等地业务繁忙、群众欢迎的情况,门可罗雀,冷冷清清。受地理位置偏僻、部门缺乏协调配合、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不定、成员单位参与度不高等多种因素影响,使该中心在降低交通事故案件成诉数量、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20xx年1-7月,我市道交一体化中心接访案件362起,调解成功85起,而同期交通事故诉讼案件近千起,接案数量和调解成功率远远低于句容等地。

  (四)执业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尽如人意。一个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了这个国家文明、法治、公平、正义的进步程度。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从事的职业虽有不同,但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现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共同的理念没有确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更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文化,实践中仍产生不少冲突和矛盾。调研中,代表反映,会见难、阅卷难、调查 取证难等“老三难”尚未被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二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待完善。当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但事实上,政府可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可以涵盖政府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目前“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服务评价、监督、失信惩罚等制度没有建立,且顾问经费补贴偏低,难以调动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挂村顾问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三是社会认知度不高。大部分群众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这个职业群体了解不多,如果没有直接需求,基本不和他们打交道,因此公众对这个群体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现有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本意是让群众在家门口就享受有品质的法律服务,但调研中不少群众对这项法律服务知之甚少,导致部分群众一遇事就到政府。

  三、建议意见

  党的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构建法律大服务格局,为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强富美高”新启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服务队伍综合素质。一是积极实施人才战略。要高度重视律师队伍的人才引进培养,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将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列入转型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加大律师人才培养引进的扶持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培训教育。结合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行业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培训学习制度。加强对其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知识教育,及时更新和丰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拓宽业务范围。三是加强党建工作。强化法律服务机构主体作用,以党建促所建,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党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在法律服务行业中,开展核心价值观、大学习大讨论等专项活动,发挥党员和党组织的基础堡垒和带头示范作用,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加强监督管理,从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一是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指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协会加快换届日程,逐步理清司法行政与律师、法律工作者协会之间的职能边界,完成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职责、机构、人员、资产的“四脱钩”,实现“行内人管行内人”。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为契机,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查考核力度,对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内部人员私设办公场所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给予暂缓注册。二是补齐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短板。针对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不合法现象,要理顺各环节监管主体,重点完善交叉环节和领域的监管机制,明确市场管理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等单位在排查、定性、信息核实、联合执法、分类处理等环节上的职责关系,补齐监管过程中的制度短板,确保各责任关口“层层把守”。三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深入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坚持部门联动,构建起公安、调解中心、保险公司与法院的协同工作格局,积极发挥调解中心作用,打破部门之间的资源和信息壁垒,无缝衔接纠纷处理的各个环节,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司法环境,节约司法资源。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探索开展社会公信力测评,定期面向不同部门、不同人群测评全市法律服务行业机构及人员办案质量、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守法、诚信执业。大力开展“十佳”律师、优秀法律工作者等推荐评选活动,展示法律服务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启东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美好形象。

  (三)营造社会氛围,切实优化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环境。一是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大力开展《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普法宣传,利用媒体、网络对法律服务行业中行风建设、诚信建设、先进事迹、经验成绩等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立体宣传,切实展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的决心和能力,努力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满意度。二是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要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建立定期活动制度,畅通司法人员与法律服务人员之间规范、公开的沟通交流和案例研讨渠道,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营造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共同维护 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立执业保障机制。早在20xx年便明文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身穿律师出庭服装。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定几乎成为“僵尸条款”。建议法院配合设立律师换衣间,以及租借律师袍的服务,有利于增强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仪式感,彰显律师独特的职业形象。参照南通中院模式,给法律工作者享受律师同等待遇,开通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

  (四)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在信访维稳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土地征用、房屋征迁、土地权属、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非法融资、社会保障等领域信访问题突出,信访维稳压力大,任务重,维稳经费多。太仓研究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及时总结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经验,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将“无限的维稳经费”向“有限的公共法律服务费”转化,适当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经济补贴标准,量化考核激励办法,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实现“有事找政府”向“有事找律师”转化,“信访不信法”向“信法不信访”转化。重点提高对困难群体的精准帮扶,探索推行“家庭法律顾问”,为困难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积极创新法律服务模式,打造“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形成立体化、多层次、宽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调研报告6

  一、应用电子技术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分析与就业前景

  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技术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宽广,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服务等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对从事电子技术行业的技术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思想,秉着更好地在该专业领域内,培养一大批面向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合格的中、高级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近年来,我系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1、应用电子技术人才需求情况

  通过对企业的调研,经济发达地区对电子技术专业的高职毕业生需求是巨大的,每年都需要一大批技能操作工人来充实生产第一线,前提是毕业生具备实际工作能力。

  ⑴、对人才学历层次的需求

  现在的企业面临着日趋白热化的残酷的竞争,为了减员增效,提高人才的利用率,不愿意承担培训人才的任务,即企业不养“闲人”,所以企业就千方百计地寻找可以直接上岗的人才,为了提高企业的资质等级,对人才的学历要求也越来越高,各企业都需要具有一定动手能力大、中专毕业生。

  ⑵、对人才能力的需求

  电子技术应用行业需要的是掌握了一定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强的

  技能型人才,特别对技能型人才要求比较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在企业内很多人都担任了不同的工作角色,打破了原有的“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用人模式,倡导“一个萝卜几个坑”,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几乎所有企业都喜欢既懂技能又懂管理,专业知识面广,一专多能,具有一定社交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才。

  ⑶、对人才综合素质的需求

  现在的企业对人才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思想素质到职业道德及人文素质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劳动强度大,流动性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职业道德精神和品质。

  2、电子企业对职业岗位的要求:

  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群主要为电子及相关企业生产线上的装配工、调试工、检测工、维修工以及一般的管理员工等。

  根据生产企业对毕业生适应职业岗位的要求,总结出对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要求学生必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⑵、掌握电子元件的规格、标准检测方法;

  ⑶、掌握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⑷、有一定的电子电路图阅读能力;

  ⑸、掌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的理论和技能,了解其发展动态、相关的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

  ⑹、取得中级维修电工、中级电子产品装配工、中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从业资格证书。

  ⑺、掌握电子产品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

  ⑻、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

  3、电子企业对毕业生的录用情况

  在录用和培养电子专业的毕业生时,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是非常重视的。对新毕业的学生,先进行上岗前培训,熟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生产流程,让其充分了解企业;对已上岗的毕业生,采用老员工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定期考核的办法,让他们尽快熟练工作;对动手能力较强、表现较好的毕业生则实行加薪加酬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高职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⑴、有的毕业生就业观念比较落后。虽然大多数学校对毕业生在毕业前开展了就业指导工作,但一些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很高,怕吃苦,眼高手低,适应能力较差。他们把工资待遇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根据自身的条件去正确选择职业。

  ⑵、近些年来,部分用工单位普遍反映部分毕业生由于文化理论知识不足、电子技术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实际操作能力较差,看不懂电路图、不能熟练操作。

  ⑶、一个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容易与高工资的人进行比较,工资待遇低而使他们心理失衡,出现“跳巢”现象,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二、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生市场需求

  我们通过人才交流市场和电子行业调查了解到,许多招工单位急需招聘电子技术专业人才,而且主要需用生产一线的`技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所以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生就业市场前景广阔。

  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电子专业的几点思考

  1、明确毕业生面对四个就业岗位群各自技能要求

  ⑴、电子产品营销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电子元器件、材料、电子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相关标准以及应用领域。

  ⑵、电子产品装配工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电

  子元件的识别办法、技术参数和装配要求,掌握电子元件的安装工艺与焊接工艺,熟悉电子产品的装配工艺过程,掌握电子产品的调试技术,能熟练使用各种常用焊接工具与焊接材料,具有较强的pcb板图和元件装配图的识图能力以及编写装配工艺流程卡的能力,具有使用新的焊接设备与装配工艺的能力。

  ⑶、电子产品技术维修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单片机的工作原理及应用技术,掌握常用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并能熟练分析电子产品的工作原理,具备运用常用电子测量仪器去测量、分析与判断电路故障的能力,掌握元器件的替换与焊接技巧,掌握电子产品的运行操作能力与调试技巧,具备良好的电子产品维修技能。

  ⑷、电子产品一线生产、质量检验、调试、管理生产岗位:要求熟悉电路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电子元器件的技术性能和装配要求,掌握电子产品的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较强的生产安排与调配能力,良好的自学能力以及主动适应现代化生产的管理要求。

  2、大力推进教学改革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构建高职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技术人才的关键。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现在的企业急需的是技能型人才,要求学生毕业后马上胜任某个岗位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在办学过程中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建立一种能够适应市场需要的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多证书”教学。

  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加大教学设施的投入,注重校内现代电子实训基地的建设。

  4、切实搞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⑴、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收集用人信息,有效推介毕业生就业;

  ⑵、通过就业宽带网发布毕业生资源信息,让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

  ⑶、参加人才市场举办的全国性校企合作交流会,签订供需协议;

  ⑷、按照“诚实、扎实、朴实、创新”的八字方针对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教育,尤其在吃苦耐劳、忠诚企业、讲究诚信、服从管理等方面要加强培养和教育,培养毕业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

  ⑸、教育毕业生克服自卑心理和保守思想,勇敢地走出去,去创造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出。

法律调研报告7

  一、新平县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现有乡镇法律服务所11家,其中城区法律服务所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10个,均为两所合一,并一一依托乡(镇)设立,占乡(镇)建制数的9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1人,其中:司法所兼职人员23人,注册执业人员17人,专职人仅8人。已成为活跃在我县城乡的一支重要法律服务队伍,对全县特别是乡镇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不低估的作用。“十五”期间,全县1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737件,民事诉讼代理523件,非诉讼事务代理118件,代书926件,见证241件,担任法律顾问18家,法律咨询3251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水平有待提高

  1、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认识尚且滞后。有的领导仍以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观念,而不是以市场经济观念去认识法律服务问题,认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级别低,不愿与其为伍,在工作中忽视法律服务作用。

  2、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存有偏见。部分领导只从经济效益而不是从经济与社会效益并重的角度认识法律服务。认为法律服务主体相继进入市场后,缺乏社会责任感,均以盈利为目的,无非就是“收人钱财,替人免灾”的“讼棍”,忽视了其在优化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3、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认识不足。一些干部群众特别是山区农民尚未摆脱传统观念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只信权力不信法律,只认领导不认法制的现象。有了矛盾纠纷往往是找熟人疏通关系,或是到政府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存在认识误区。

  (二)法律服务机构及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目前,法律服务所办案业务量、能力水平与总体需求相比差距较大,工作人员偏少,办公等基本设施差,象新平这样一个农村人口24万多,辖区占全玉溪近三分之一面积,点多线长面广的山区民族县来讲势必影响人性化服务开展,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保障与服务功效。

  (三)执业环境有待优化

  1、基层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由于执业政策限制、所属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组建时间短、执业水平不高、投资不足等原因,部分法律服务所在短期内难以打开工作局面。如:有的所能协调各方关系,从诉讼到个案能全面开展业务,有的所则只是等案上门调解调解纠纷。

  2、基层法律服务负担较重。法律服务所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功能与律师事务所存在较大差别,且需经常性地配合乡镇为群众提供免费服务,但其承担的税收却与律师事务所基本相同,生存压力很大,无疑会影响法律服务所长期扎根基层服务社会和队伍稳定。

  3、保障依法执业力度不足。大部分法律服务所反映,调查取证不能顺利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影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事人依法举证服务。同时,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主体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取得执业证的社会闲杂人员冒充非法执业;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包括刑事辩护在内的诉讼业务、低价收费与律师争夺诉讼业务,凡此等等,都极大的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显得不够

  当前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还多限于各种传统的服务领域,工作开展不论是从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上来说,还是从服务的'主动性上来说,都还有欠缺。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已有所提高(主要是司法所新增人员补充),但整体水平与群众的法律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现有法律服务所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主要表现为学历不高、专业不对口以及市县对他们的定期培训少得可怜,很难适应新形势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加之极个别执业人员偏重收费,服务意识差,只讲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在这类人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法收费、违反职业道德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六)对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已建的1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有业务收入上万元的所,也有收入仅几千元的所。大多数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狭窄,业务收入较低,有的所开支每年的注册、公告等费用靠都困难,究其原因,除地区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外,主要是一些乡(镇)领导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问题,加之法律服务所主任身兼数职,单枪匹马,力量微薄,法律服务业务难以正常开展。

  (七)一人兼两职成效不多,影响不小

  11个法律服务所主任均由司法所长或负责人兼任,不能很好地将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两种职能区分开,认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司法助理员的份内工作,收取服务费是增加群众负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业务的拓展。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案件卷宗档案管理不够规范。二是学习制度难以持之以恒,如形同虚设。三是受案登记制度不够健全。从而导致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业务难拓展。

  (九)山区乡(镇)法律服务市场小、业务少、效益低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由于山区经济发展缓慢,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较少,导致法律服务业务量少,短期内难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十)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不足,无法达到惩诫目的

  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曾报请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

  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显得无所适从。

  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完善规则

  要尽快制定出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科学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

  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

  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

  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

  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

  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

  (二)加强管理完善监督

  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管理和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督。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过硬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

  4、社会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指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执业行为、代理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

  (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

  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

  2、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心、牢记于脑;

  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

  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为广大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个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务领域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强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

  4、处罚奖惩分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不手软;

  同时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给以大张旗鼓表彰。因为整个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就是对全体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和伤害,也是管理者损害自身形象和权威、自取其乱的根源,更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失职。因此,凡属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按照相应罚则处理,决不姑息。

  (四)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

  近年来,由于暂停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所没有进人,同时,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种种因素影响而转岗。我县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减至17名。结合县情,以及当前农村法律人才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等实际,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并在较长时期内允许其存在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一是上级司法行政平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招聘35岁以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才,统一组织考试发证,各镇法律服务所录用,并每坚持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是县级司法局与各镇联合聘用从法院、司法局、法庭等单位离岗、退休老同志,年龄在70岁以下,报市司法局核准后发证,每年进行一次。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稳定。

  (五)合理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区域

  牢牢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性质和功能定位,按属地原则有效调控其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执业范围,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放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域,不受镇与镇之间地域限制,使之在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同时,为基层法律服务空白地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又不至于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

法律调研报告8

  按照部局要求,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市州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书面调研工作。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调研,同时广泛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律师和受援人意见,现将xx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受理申请,及时对接。针对异地法律援助申请,记录并核实受援人异地办理原因,确认是否符合异地办理条件。通过审核后,迅速同异地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做好各种事项的.对接。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无差别化法律援助服务。自20xx年以来,我省受理转交异地协作法律援助案件xx余件。

  (二)加强协作,全程跟踪。异地协作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申请移送、代为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地域律师不足异地协作指派等;协助范围包括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事项。

  (三)特殊群体,无门槛援助。对军人军属、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异地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免于对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审查,不区分是否在本辖区,只要案件在本辖区办理,就直接受理指派。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宣传不够广泛。近年来,虽然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宣传,但是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知晓率不高。部分申请人对外地维权存在疑虑,担心本地律师不能为外地人员尽心尽力维权,全心全意提供法律服务,不少申请人希望能从家乡请来律师帮忙打官司,这就阻碍了异地协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异地协作程序不规范。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工作程序和所需材料不统一,没有统一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导致机构之间协作不畅通,从而降低了异地协作工作效率。

  三是经费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不一,发放补贴机构不明确,使得异地协作制度发展受到制约。

  三、意见建议

  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明确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事项、范围,申请程序、审批时限、案件结果反馈、案件质量反馈、补贴发放等标准。

  二是建立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名录,在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异地转办功能模块,通过线上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添加“是否受理”和“办理进度”等反馈功能,有效形成全程跟踪,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建议异地协作采取点对点的模式,不区分级别管辖,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属人管辖权,将援助案件委托到案件管辖地所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有一定年限、资历、职律师承担案件办理。

  四是加大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宣传。为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打破距离带来的限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批程序,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扩大和完善异地协作机制。

法律调研报告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壮大,为满足我国民众的法律需求,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国家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影响其发展的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障碍。

  一、法律服务市场概述

  法律服务市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含公民代理)进行法律服务活动的场所。这里讲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是指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是指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行使监督和管理的全部活动。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服务的状况,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律服务主体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1、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代理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活动,收取代理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活动,并私自收取代理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代理,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

法律调研报告10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鉴定等,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以律师业为主导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服务业通过与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法律业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通过对200余件案件的代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服务业中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服务业,有些从业人员政治觉悟不高,对党的政策不学习、不了解,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有的政治水平低、办案只讲经济利益,不考虑政治大局,对所代理的案件不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对待,而是怂恿当事人盲目地行使诉讼权利,形成讼累,有的甚至鼓励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违法上访,这都说明其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非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我国规定,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是由于利益驱动,有些根本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冒充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揽法律事务,有的人甚至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同时,由于非法执业人员不具备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资格,收费随意,又不受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特定的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市场有限,为谋取自身利益,少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非法执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案成本远远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他们就以低收费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恶性竞争。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为了争抢案源,也积极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是一些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目前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成分复杂,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私自收费、乱收费,从而引起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不满和投诉,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的整体形象。

法律调研报告11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视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理应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最初仅仅是一种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直到20世纪中叶,法律援助才逐步由个人慈善行为转化为国家的责任,在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则开始于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开始在全国进行了试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也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而我国整个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则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部法律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详细的规定,20xx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实施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原先的仅在刑事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扩展到在侦察、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担当起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责任。

  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又进一步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已经非常的详尽了,几乎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辩护,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和经济困难人员的刑事辩护三大部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的统计,20xx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达到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xx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一直没有大的增长,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增长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却减少了50%,于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趋势极为不符。且近五年来,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仅包含未成年人辩护和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两大指定辩护,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误解。

  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受援人的申请,都是被动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认为刑事法律援助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便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而不应当是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的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给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无偿的,其风险相对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更加大一些,导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畏难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担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不注重宣传,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众中的知晓度相对较低。

  从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发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宣传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很少或不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直接导致大众普遍认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纠纷提供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得应当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也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条件,而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最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阶段也做了扩大规定,我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仍没有抓着这一宣传的大好机会,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专题宣传,错失了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有利时机。

  (三)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介入,在侦查、起诉阶段基本上不介入。导致这种现象

  的原因是,对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缺乏了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够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有时候将对被告人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本身较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又相对较高,辩护律师要调查取证,就要自己承担有关费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律师行使辩护的行为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导致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阻碍较多,没办法充分行使其辩护职责,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导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师更不会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从而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进一步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口号,更是社会实践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为经济困难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律师参与的审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能够有效的律师帮助,己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进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宣传,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知晓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手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更注重或者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视自己担负的责任,借助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契机,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审批条件广泛的宣传出去,尤其是应当将新《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节进行专门的宣传,可以就扩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专题宣传,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晓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时还应当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等部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并在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材料,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时,能够将其拥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他们,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

  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约束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规,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施行过程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这种实施方案落实到实处。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四)建立有效辩护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充分行驶辩护人辩护职责。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为刑事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提供财政保障,鼓励援助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与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职责,提供不同于有偿辩护案件的便利条件,以体现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权利,在辩护律师受到阻挠时,能够充分发挥机构作用,积极协调同各部门的关系,消除援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障碍。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

  虽然刑事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因为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关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行使辩护人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会见旁听制度,用以监督辩护律师能够在会见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遗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庭审旁听制度,确保援助律师能够认真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从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认真行使辩护责任的援助律师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辩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辩护律师,给予惩罚措施,以做到赏罚分明,既激励了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又可以对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

法律调研报告12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法律调研报告13

  最近随市政协“推进城镇化进程”课题组视察走访了几个县(市)区,对我市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分析

  1、行政区划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目前行政区划缺乏整合力度,本市两区规模偏小,行政体制各自独立,矛盾错综复杂,行政区划规划与城镇规划不

  相协调,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乡中有城”,迟迟未被纳入城镇管理范畴。如三元区的城东乡下辖村分列四个街道,梅列区的徐碧乡下辖村分列三个街道。这主要是缺乏区域协调机制,相邻地区各自为政、盲目竞争、事权、财权不够明晰,区政府又职能不全,没有土地、规划、权责不配套,造成办事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容量存在矛盾。

  一是不同法律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与现行的土地法规有不相容之处,操作起来遇到法律规定的障碍。又如我国的宪法、土地法都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当然由国家进行支配。而宪法、民法也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两者的权益保护效力均等。列东老街拆迁改造在列东村集体土地未征为国有就直接开发,违反了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的附着物”的规定,就是极典型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

  二是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国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标准较低,与城镇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及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农民的利益在现值上得不到弥补,在征地使用权流转和置换上存在一些障碍。

  3、土地利用与城镇发展的矛盾。

  一是城镇发展面临用地紧缺与耕地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何使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决。

  二是现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现行的用地政策,实行的是一整套严格的现反,要求在行政区域内实行耕地的动态占补平衡,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往往制约了城镇发展的空间。

  三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相协调。两个规划分属两个部门,由于职能各有侧重,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难以衔接,土地利用规划不能对城市土地市场用地活动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四是城镇土地收益未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不是再生资源,国家政策规定城镇土地收益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事实上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城镇土地收益没有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4、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困难重重,进展缓慢,已成为影响我市政治、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并且严重阻碍了推进城镇化进程。梅列区正在开发的列东老街、龙岗小区、明辉花园等6片,三元区正在开发的下洋花园和龙船巷两片等都进展缓慢、等待观望。其中,列东老街应拆迁104尸,63户不同意拆迁;下洋花园应96户拆迁、6家单位拆迁,目前未拆83户、单位4家;龙船巷应拆迁77户,未拆迁1户。主要反映:

  一是政府在旧城拆迁改造中,没有正式批文,常以会议纪要代替行文,应规范并正式形成批文;

  二是市里缺乏强制拆迁手段,遇到钉子户,委托的市拆迁公司力量较弱、力度不够大;

  三是部分拆迁户要价过高,异地安置的地块无法满足;四是拆迁难,难在手续不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办法难变通。被拆迁户则反映: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费太低;计委超越权限批准立项,集体土地未征用为国有即进行商品房开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原老街一期开发安置的房屋质量差,采光、结构不好。由于开发商未向政府交清土地出让金,到今安置户有的房产证、土地证尚未拿到;开发商自恃特殊,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严重,不主动与拆迁户协商,不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究其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条款上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内容上存在着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混淆了国家土地征用开发与商业土地开发的两种性质,导致了《条例》中规定的条款模糊性,出现两种性质均可通用的条款,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

  ②政府参与商业土地的拆迁工作,赋予了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服从于国家的需要,就会使人感到有“强拆强迁”之嫌。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近单位或个人常打着政府代理人的旗号进行拆迁活动,因为利益之间的'关系,请求当地政府和法院、公安等部门参与拆迁活动。一旦发生拆迁纠纷,就把解决问题的责任推给政府,而被拆迁当事人也觉得由政府解决问题更有办法,政府不可能不管。拆迁矛盾转化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把政府、法院等部门变成了拆迁单位的一个前期工作部门,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使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居间地位受到动摇,裁决的公正性无法令人信服。

  ③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

  ④安置方式单一,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种方式,导致了被安置房屋地点等的条件不满。迟迟不搬迁,影响拆迁进度。

  ⑤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买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⑥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

  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体制上城乡分立的二元结构和严格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是制约人口合理流动的根本症结。过分强调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过多限制农民进城的“门槛”。进城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保障。教育、医疗等相关政策也不配套,造成城乡居民权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农民不愿放弃拥有的土地、房租收益和生育上的“一胎半”优惠,有的甚至出现回迁现象。导致农民进城的推力不足。

  二、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法制建设和政策调整问题确实很多,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之外,还田于我国历文和现实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能奇希望一朝一夕就将这些问题全部解决。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加快了,国家许多政策都在相适应进行调整,已经从根本上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针对上述分析,建议采取对策如下:

  (一)提高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战略意识和法制意识;适时调整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应把推进城镇化进程作为总体战略摆上突出位置,进行超前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方案和相关政策。对原有一些制约城城镇化进程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加以调整,对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要适时完善,对已经出台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落实到位。从我市具体情况出发,突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矛盾,加快制度创新。

  (二)要妥善处理好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全局与局部利益的矛盾。一是城镇化必须进行必要的行政区划的调整,这必然会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就应处理好行政区域之间的全局利益和部门之间的局部利益,理顺辖区群众利益。二是城镇化进程涉及诸多部门的工作,既需要在政策上作较大调整,兼顾政策的协调性和配套完善,也需要加大本部门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工作力度。

  (三)要摆正土地管理与城镇建设的关系。推进城镇化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之一。强化上地管理又是我国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同时我国已形成了比较配套的城镇建设和土地管理法规体系,但随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许多矛盾,所以应注意摆正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发展规划协调的问题。如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有些在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内的,甚至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就应协调好;二是土地管理与建设规划管理步调要一致;三是城镇土地收益要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城镇土地市场化运作要逐步规范,搞活土地资本运营。要认真执行不久前刚颁布的《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四)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四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目的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对拆迁中属于民事关系的行为,原则上不干预的原则。对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规范;三是对于一些涉及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增加了若干规定,要求户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

  (五)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建是基础,管是关键。因此,必须在抓好建设的同时下大力气把城市管好。加强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交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针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地产、规划管理等方面,制定可供操作的规定措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重点要在加强社区建设上下功夫,把经营的理念引进城市管理中;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市政策,建立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集聚机制,如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聚居等。

法律调研报告14

  1、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社会背景

  作为接受高等教育、被誉为“时代骄子”的大学生,理应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其法律素养水平将直接引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发展方向、提升构筑法治社会的速度。经过二十多年普法工作的努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不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大学校园里的违法犯罪现象有所下降;而且能够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成为普法宣传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转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随之发生质的变化:原来相对静止、封闭、有序的生活状态,走向了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给我们带来更快更多的消息,这些信息在开阔视野的同时,也带来众多不安定因素。部分高校大学生由于意志力比较薄弱且个人独立思考、辨识能力还不够成熟,致使难以抵抗外界不良影响的诱惑,违法犯罪现象不断提升,

  因此,不管是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提高综合国力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的角度,都有必要认真研究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进而寻求对策,以期在最短时间能感受到其法律素质的提高。

  2、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现状

  法律知识欠缺

  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都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一课作为向大学生传播法律常识的重要平台。但一门课程的讲授几乎涵盖了本科法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内容,且学时相对较少,任课教师也只能有选择性的传递有限的知识信息。学生们受“专业知识至上”观念的影响,面对普法课程只能是敷衍了事,以顺利通过期末考试为“己任”,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整体水平还是较低的。

  法律意识淡薄

  据调查显示,大学生中也存有“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人治”胜过“法治”、“有权就有钱、钱大于法”等错误认识,影响着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实质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正确认识,无形中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导入形成了心理上的抵触;纵然将法律条文熟记于心,也是理论与实践相分离,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无力与不法现象相抗衡。

  法律意识错位

  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错位的主要原因,在于校园与社会法治氛围的缺失。校园内学生的法律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亦或是学校中出现的违法事件未受到依法惩治,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预期不断下降。这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也使学生误认为法律在校园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从而造成了部分大学生忽视了自己在校园里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愿积极的学习法律知识、践行法律理念,更不愿关注身边的法律现象,与社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行为习惯的较高期望相去甚远。

  而社会中大量违法行为的出现、法律漏洞的显现,对于满怀希望、意欲步入社会实现人生理想的大学生而言,更是一种重创;部分学生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赖与尊重,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事件不断发生。本应成为建设法治社会主力军的“天之骄子”,却随之的时间的推移,混同于普通民众,甚至成为犯罪群体的成员,不禁让人惋惜,更意识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刻不容缓!

  3、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法制教育模式,构建法治宣传平台

  在发挥课堂优势、充分利用传统教育载体的同时,必须努力探索课堂教育的新方法,既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又关注法律技能的指导和法律信仰的培育,使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教学内容上做到与时俱进,使法律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让学生有机会学以致用;在教学方式上避免单纯说教,可适当的借鉴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优秀成果,增加启发式、情景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提高课堂的吸引力,更好的'调到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除此,增设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大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也是校内法制教育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例如:组织学生到监狱参观;观看优秀的法制影视作品;对青少年犯罪分子进行重点帮教;对大学生进行现身说法教育,进行法庭旁听;请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开展一些以法律为主题的法律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同学们能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同时,有意识的将学校普法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相融合,借助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阵地,为学生创造出更多的法律思考、法律实践机会,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深刻领悟法治内涵,并自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由此既升华了校园文化活动的主题思想,也为法制教育开辟了第二课堂,二者相得益彰,最终目的直接指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

  法律至上的信念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要解决他们对于法治的信任危机,重塑法律在其心目中的权威,培养起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而权利意识的树立、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正是我们信仰法律、采取护法行为的思想基础。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不就的一种心理反映。作为学生活动中接触到的重要人群,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平时要重视有关法律、制度的学习,了解自身和学生的权利范围,树立“大学生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和法律信仰,支持学生的维权活动,支持学生的权利主张,自觉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不利用管理权力压抑学生张扬个性。[学生能够深刻感受到,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工具,法律信仰便会油然而生

  优化社会环境,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不仅仅要依靠学校的规范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校风、教风、学风以及学校凝聚力,形成和谐的校园氛围;还要寄希望于社会各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积极联动。家庭要给予孩子更多的正面影响,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活动,通过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来教育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并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孩子树立好的榜样;司法部门可考虑与当地各大学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帮助学校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良好机制,并通过法院旁听、法律咨询等方式让广大学生直面法律、体验法律,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各职能部门则应全力为大学生解决各种法律和生活问题,尽最大能力彰显法治的力量和权威;[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也“应协同作战”在校园内外开设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展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排除大学生的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以增强应对各种挑战与挫折的心理素质,指导学生控制情绪,认识自我不足,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法律调研报告15

  人员文秘总需求状况及秘书在企业中属于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岗位之一,其岗位职责描述也是最模糊和最广泛的。作为一种全球性的职业,文秘工作越来越趋于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它在辅助各级领导进行综合管理、树立企业形象、沟通内外关系、处理信息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背景

  文秘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从需求层次上看,80%以上的单位选择了大专(高职)毕业生,只有不到20%的单位表示需要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这显示,民企对文秘人才的需求比较注重实际,一般认为受过文秘大专层次教育已够用。不少民企认为,他们急需的是文秘专业方面的适用人才,看重的是文秘人才的专业素养、技能和事务能力,并非仅以学历高低为条件。

  从需求的秘书类型上看,65%的单位选了复合型秘书,这表明,当前复合型人才最受欢迎,其次为应用型秘书(15%)、创新型秘书(10%),另有5%的单位分别选了操作型秘书、技术型秘书。

  二、调查情况

  调查所采用的方法:主要通过对文秘毕业生等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文秘专业的市场需求进行了调查,较为全面地了解社会对文秘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用人单位对初、中、高级文秘人员的技能要求,以及文秘从业人员的薪金情况和文秘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状况。调查中我们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促进文秘专业教学的进一步发展,培养社会需求的文秘专业人才,以达到社会的需求做到满足用人单位的标准。

  (一)社会外部情况

  1、通才更受青睐

  现在的文秘秘书已经不再是以前的单纯的秘书,更多的是复合型的人才。无论是公司还是普通的工厂对于文秘的定义已经不再局限于收发文件、拟写文书、档案管理等日常常规性的工作,现在用人单位看更重要的是是否具有其他的能力,如良好的沟通能力、人事方面的经验等。

  2、文秘职业岗位群发生较大变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在逐步递减,而外资企业、民办企业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在逐步递增。大型单位分工较细,文秘人员的需求量大,多以行政秘书工作为主,有专职文员、专职档案员、人事文员等,职责比较单一中小型单位的文秘人员需求量小,一般出任文秘人员实际上是一种“综合秘书”,也称为“办公室文员”,身兼多职,通过与从事此行业的人访谈所知,通常要照顾到最基本的日常工作,即收发文件、接待来访客人、人员考勤等方面。

  3、从事秘书职业的人员女性居多

  本次调查有98%的秘书人员是女性,2%的是男性。而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女性在中、初级秘书中占绝大多数,而高级秘书则多数为男性。粗略估计,由于女性心思细腻适合从事基层的事务,因此在初中级秘书人群中占据较大比重。而男性则事业心重体力良好有参谋的意识。从事文秘工作性质中,分有普通文员、公务秘书、商务秘书、人事秘书、经理助理等。

  (二)自身情况

  1、“国家秘书资格证”之类的资格认证含金量较高

  理解到对“国家秘书资格证”之类的资格认证的看法是因为用人单位认为获得国家秘书资格证的人员拥有专业的能力,同时能够帮助

  他们培养和选择相关层次的人才,只有极少人认为可有可无。因此,学校要求文秘专业的学生需要考“国家涉外秘书资格四级证书”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它存在着合理性。

  2、秘书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知识、技能

  此次调查可见,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或在职的人员纷纷表示认为文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形象气质好,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文笔好,语言表达能力强,能熟练使用电脑扫描仪传真机及各种常用的现代办公设备。

  3、工作内容多数为琐碎的事务性工作

  调查发现文秘的工作是辛苦的,基本上每天都是些平凡、琐碎、细微的事务性工作,不止是打印文件,整理资料。其中有文秘人员成为管理助手,主要从事文字档案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协助经营管理、组织协调公司会务、公关与政府关系和公务差旅等。许多临时性工作随经理主管们的日程安排变化而变化,经常加班没有规律,需要不断熟悉掌握公司各部门业务,收集、处理各种信息。还要在复杂而且繁琐,看似一些枯燥乏味、鸡毛蒜皮的处理协调上下级和各部门关系,做到万无一失。在很多情况下,文秘的工作是事无巨细的。

  4、工作压力日渐加大

  文秘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涵盖面极广的管理性工作,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5、发展空间狭小

  调查发现,90%以上的受访人员认为文秘类(文员、助理)等岗位不存在太大的发展空间,而且起点比较低要求并不是太高,一般认为只要是对于办公室日常的软件比较熟悉懂得使用,中专高中甚至是初中学历同样也可以成为一名文员,由此可见文秘类的岗位门槛可以说一点都不高甚至说是很低。平时工作内容主要是处理琐碎的事物,不存在太多技术含量的东西只要是肯学刻苦耐劳就可以胜任工作。

  三、解决方法及建议

  (一)针对社会外部情况

  1、努力加强自身的培养,向通才发展。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眼光长远树立自己的目标,明确自己的成才目标,给自己一个机会去转变:从一个无才――专才――通才。时刻留意岗位的.要求,并尽可能的将用人单位的要求转变成为求职者自身具备的能力,增强就业能力

  2、从基层做起,敢于接受挑战。

  万事起头难。文秘一职分工广泛,分有多种职位,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办公室文员、助理。

  3、当秘书不是女性的权利,男性也能撑起半边天。

  不应该有性别刻板印象的存在,女性不一定是从事文职类的工作,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能力适当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同样,男性并不是规定说要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工作或工程it等工作,可以向文职类方向发展。

  (二)针对自身情况

  1、面对相关证书的重要程度提升要努力考取

  既然现在用人单位对“国家秘书资格证”、“英语四级证”等证书的认可,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应该尽全力去考,在备考的过程中其实是在提升着自己的能力。

  2、秘书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知识、技能应有意识培养

  公文写作能力、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合作能力都是秘书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如果现处学校各高校应该不同程度的增加课程的数量给学生提供训练的平台,若处于在职我秘书人员则应在日程的事物中多加注意与培养。

  3、面对琐碎的事务应培养自身的耐心

  大事情是由无数的小事情累积而来的,无论事情大小都要有耐心去完成,小事完成不了不足以成大事。

  4、从容面对压力,寻找解压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作生活压力是无可避免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压力,关键是要学会如何面对压力缓解压力,当自己压力特别大的时候可以尝试放下手头上的工作去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比如说可以背上背包去旅游放松一下自己。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强化综合素质,承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竞争压力。其次,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要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去面对竞争。尤其是要不断追求现代科技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所以文秘人员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增强竞争实力。

  5提高竞争力,加大晋升空间

  大浪淘沙是金子总会发光发热。升职加薪是不少打工一族的愿望,我们应该积极提升自我能力,加大自身的优势,努力提升自我,几时为自己增值。

  四、结束语

  文秘类工作的社会需求在不断的增长,我们不能过分担心供大于求,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做到有永不懈怠的“进取心”、宠辱不惊的“平常心”、谨小慎微的“细致心”,切实提升自己。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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