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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二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即启运港。(1)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启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如信用证只笼统规定启运港名称,如"CHINA PORT",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3)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启运港(地),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应只填一个,即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4)如在提单上注的是预期装货港,在装船批注内应注实际装货港。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海运承运人中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如是联合运输,后面还应有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如果是直达运输,此栏可填目的港,但也有的此栏不填而在交货地栏填目的港。如果是转船运输,此栏填目的港而在货名下面另加说明,如"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也有其它地方通常是的此栏填转船港,在交货地栏填目的港。
上述这些打法,国外一般均能接受。
关于转船运输,应注意下列问题:
(1)凡信用证允许转船而实际又须转船者,应按上述办法在提单内显示,即在卸货港栏内注转船港口名称,或在货名下面加注转船说明。
(2)如信用证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转船:按"500"条款规定应视为可以转船。
(3)如信用证规定只准在某港转船或不准在某港转船,则提单要注明实际转船港口,以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按"500"条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船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货已装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的转船提单。
(5)如来证规定允许转船,又规定途经(Via)某港口,则可在此港转船,提单应照加。如来证规定不许转船,则"途经某港"仅指航线,提单也应加注。
(6)一些来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同时又规定须提供二程船的船名、船代理,或对二程船的船公司、国籍、船舶种类及船龄等加以限制。受益人应联系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提供适当的证明。如已知二程船情况,则应按来证
要求提供证明。如不了解情况,可出据转船后将立即通知有关资料的承诺函。一般银行都能通融接受。
(7)如信用证不允许转船,但实际必须转船,最好事先进行修改。如做不到,有些公司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在提单内不加转船条款。据了解,一些船公司即使中途转船往往也不在提单内显示。
8.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有的提单注"最终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是联合运输终点站,如是港至港提单,有的此栏填目的港,此栏应是本次运输的运费截止地。填写目的地或目的港应注意下列问题:
(1)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打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还应加国名。来证目的地(港)有行政区的,亦应注明。
(2)如果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
价格条件下,则不能照加,只能在其它空白处或唛头内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转入内陆运输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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